中外对话

中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难

中国原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张坤民接受《中外对话》编辑孟斯采访时说,立法之路可能需要10年的时间。

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却无法可依,这使得他们的申赔过程更加困难。原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张坤民接受中外对话孟斯的采访时说,立法之路可能需要10年的时间。

“在罚款有限、赔偿偏低的情况下,必然普遍出现“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正常现象,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更会胆大妄为。”

近年中国屡现特大环境事故,而污染者的赔偿远低于公众预期,凸显当前中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无力。环境保护部不久前公开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欲逐步推动立法,孟斯就此采访了关注此议题的原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张坤民教授。

孟斯:您最初为什么关注到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为什么觉得它重要?

张坤民:1985年,我从清华大学被调到环保系统,担任过10年环保局副局长,分管过法规和政策。当时条件很艰苦,虽然国家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但实际权限和资金保障同环保重任并不相符。尽管如此,我们的热情很高,从内心里希望通过努力,让中国不再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然而看中国环保的演变,为什么还是没能脱离“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其中的问题值得深思。

退休后,我曾应邀在日本教了3年书,专程访问过曾爆发水俣病的水俣市,也同日本多名学者交流并思考。日本的经验教训,最主要有3条。第一,“不重视环境的经济是不经济的”。例如,日本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前总结过日本三大公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著名的水俣病,相比于提前预防和治理的花费,造成灾难后的赔偿与善后治理,经济损失要多出103倍。第二,“环境问题一旦发生,想彻底解决是颇费时日的”。水俣病从1956年患者发生、诉讼、地方法院判决、再诉讼,直到2004年最高法院判决,费了48年,而到2009年通过《关于水俣病的救济与水俣病问题解决特别处置法》已达53年。第三,日本学者反复强调,“只有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环境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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