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中国房产税的正式实施不再有悬念。不过,未来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和力度是否能达到理想的水平,却很大程度取决于对征税过程中一些关键细节的解决。因为关键细节不能“打通”而导致整体方案打折迁就,这在历史上发生过。本文针对一个关键细节,尝试解决在居民房产价值很高但是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假想这么一个情况,有一个三口之家居住在一个特大城市,他们只有一套房产用于自住,目前房产市值1000万,负债为零。假设房产税按照市值征收,税率是1%,居民户需要每年上缴10万元的房产税。假设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是12万元,这样,该居民户几乎是交不起税的,尽管他们身家千万,非常富有。在一些特大城市的原住民中,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常见。如果要求这户居民每年足额缴纳房产税,他们的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征税成本将非常高,以至于征税几乎不可行。
这种较为普遍的困难情况可能是房产税难以推行,以至于拖延很久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这种困难,很多的建议则是“开口子”的方法, 对居民户给予高额的免征面积,根据收入水平做出各种税收减免,不一而足。 在中国的改革历程中,方案留“口子”的情况很多,以至于很多基本的事情在几十年之后还在不断的改革调整当中。在房产税的设计当中,我认为这些“开口子”,“搞例外”的思路完全不可取。试想一下,如果对于价值千万的房产都征不到税,房产税的实施还会有多大意义呢? 高价值房产征不到税,房产税就可以说是失败的。 问题在于,对上述居民户的情况,如何使他们能够缴纳房产税,不显著影响当前生活水平,又能够降低征税成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