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感

面对新冠,中美都需加深“罪感”文化

郝志东:在一场让数十万人丧失生命的疫情中,渎职官员当然应当背负法律意义上的罪感。而普通民众呢?他们也需建立政治罪感、道德罪感和抽象罪感。

武汉“敲锣女”的故事,引发了一场不大不小的关于中国文化的讨论,也为本人关于中国文化需要建立“罪感”的观点提供了一个发言的机会。小说《盛世》的作者陈冠中最近在接受采访时感叹,中国人在新冠病毒大流行刚刚两个月之后,就似乎已经忘记了自己曾经历过的灾难,对不负责任的官员的批判很快转向了对方方的批判,这个弯转得这么快,他被吓了一跳,感到无法理解。

就敲锣女事件反映的到底更多是文化劣根性还是制度缺陷,社交媒体上也有很多讨论。比如,历史学者张鸣认为,敲锣女所代表的是一种“实利主义”文化,即为了自己生活中可能的好处,就过河拆桥,恩将仇报,甚至出卖师友,告密图利。他说,或许因为制度的原因,这个“实利主义”的文化得到了特别的强化,但是不能说这个文化没有毒。但一些人不认同张鸣的观点,他们引用法律学者张雪忠几年前的一文,认为把此类事件归咎于国民劣根性,是“脱靶”批评。

的确,从鲁迅、柏杨到龙应台,历史上对中国人“国民性”的批判不绝于耳。但张雪忠认为,所谓“奴性”、“专制性”等国民性,并不是中国人特有的属性,如果权力结构、制度、政策发生变化,这些国民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将各种政府治理危机渲染成社会道德危机,从而妨碍公共政策的检讨与改进”。他认为,对这种国民性作用的夸大解释,实际上贬低了国民的人格和尊严,没有把他们看作一个个具有自主意志的个人,使得举止端正的中国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肯定,而举止不文明的人则获得了不应有的底气和掩护。

如此说来,张雪忠也并没有否认文化问题,只是说制度或许更重要。他还提出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问题。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敲锣女,尽管大家都在同一个政治制度的制约下,也都受到同样的文化传统的影响,但个人还是有所选择的。

我下面关于中国文化需要加强“罪感”的讨论,即是建立在结构、文化和个人这三个因素缺一不可的基础之上的讨论,尽管我们讨论的主要是文化问题。我们先来讨论中国文化缺乏罪感的问题,然后讨论何为罪感,如何建立罪感以抵抗上述文化病毒(没有罪感本身就是一个文化病毒),还有建立罪感的重要意义。我会对比讨论中国和美国文化在抗疫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些类似于病毒的缺陷。

中国文化缺乏“罪感”的概念

人类学家们倾向于认为,以天主教、伊斯兰教、儒教为主的东方国家(包括日本和中国)是耻感文化的典型,而以基督新教为主的西方国家则是罪感文化的典型。中国文化注重耻而不注重罪。“礼义廉耻”、“脸面”最重要,“罪恶”则得不到强调,或者基本没有这方面的概念。孟子在讨论人性时谈到人有四端:“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事非之心”,强调的是“仁义礼智”,不是罪恶。孟子的“良心”观与王阳明的“良知”观,似乎也没有强调“罪恶感”。佛教传入中国后,“罪恶”、“业障”(杀生、偷盗、邪淫、妄语等)与“忏悔”成为宗教思想的重要观念,但是也没有成为中国文化的主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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