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延伸到网络言论的“寻衅滋事”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两高”司法解释把“公共场所”扩展到网络空间后,“寻衅滋事”罪常被适用于公民言论。无限扩大的“口袋罪”极易纵容地方公权滥用。

在过去一年里,公民在网上的言论成了更多司法机关注的领域。2013年中国“两高”(最高法和最高检)有关网络言论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其运用不可谓不充分,甚至还做了更多的延伸。《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越来越多被适用于公民发表的言论。法学界普遍担心,这项罪名业已成为边界可以随意延伸的“口袋罪”。如此则不仅背离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倡的“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原则,而且必然造成公权力的严重滥用,并极大压缩公民受宪法第35条保护的言论自由。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确实可以像霍布斯那样,把国家想象成一个力量超强的“利维坦”,但这个利维坦不是任性的。恰好相反,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我们之所以建立国家并授予其巨大的权能,正是为了让它控制私人的非理性,防止私人以暴力侵害他人。归根结底,国家的职能就是用它所垄断的合法暴力去控制私人的非法暴力。刑法是国家履行这一基本职能的主要手段,警察就是实施刑法的具体力量,或者说是国家这个利维坦的肢体。对于一个理性的人来说,肢体必须受到大脑的控制。如果大脑失去控制,肢体任性乱动,这个人无疑是危险的。国家也是如此。

国家的“大脑”为何?国家的“大脑”就是法律所体现的公共理性。在一个健康正常的国家,法律是为了所有人的公共利益服务的,但是究竟何为“公共利益”?什么样的政策、法律乃至制度最利于人民的幸福?这些问题必然见仁见智,因而人人都有思考与表达的自由,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宣称真理掌握在自己手里。所谓公共理性,就是在自由讨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共识,而言论自由是产生公共理性的制度前提。当然,绝对的共识是不存在的,任何立场都不可能获得社会每一个人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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