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法治和善治需要开放试错

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冯兴元:公共政策决策及实施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法治国要实现基于法治的善治,但中国目前总体上没有形成一种开放试错的过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又确定为依法治国或者法治。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然要体现在法治和善治。现代国家被视为一种公民共同体,其最终治理目标是实现善治(good governance)。善治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实施。善治的标准包括:合法性、开放性、责任性、回应性、参与性、协商性、有效性、公正性、稳定性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的“依法治国”这个主题词很好,但是“依法治国”不等于法治和善治。存在两种依法治国:一种是法治基础上的依法治国,另一种是在人治基础上的依法治国。在前一情况下,国家的治理要体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所主张的“法律下的自由”原则;在后一情况下,人治因素可以通过写入法律来实施。

四中全会也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这同样是振奋人心的消息。但是依宪治国也与依法治国一样,存在两种可能性:其一是法治基础上的依宪治国,其二是人治基础上的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实施宪法是共和国历史上了不起的决策。尽管当前的宪法条文中纳入了最为美好的种种字眼和规定,但是也存在一些触目惊心的条文,与法治理念似乎格格不入。但是,如果本着一种开放试错的态度去依宪治国、实施宪法,那么宪法条文里面的矛盾之处可以通过根据法治原则对这些条文加以修宪调停和平衡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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