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党四中全会业已落幕,从会后发布的全会公报来看,与会前对依法治国的普遍期待相比,落差不少,社会不乏失望情绪。
这是执政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同时也提升了社会的期望。会前不同管道的信息,有意无意地暗示全会审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或将会有意外惊喜。客观而言,会议聚焦依法治国,本身显示执政党已经意识到法治问题对执政的重要,但若仅从公报内容来看,对执政党真正依法治国的诚意却需要打个问号。
从文本来看,公报在依法治国的表述和具体制度建设方面不乏亮点,如提出依宪执政和依宪行政;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等等,都是过去没有的。但公报缺失了两个最关键的内容——执政党和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及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和依法限权,依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而前者对中国而言尤其重要。无论在民主社会还是非民主社会,官员实际拥有的权力总要高过一般民众,而中国由于一党执政,且执政缺乏民主基础,因此在此条件下推进依法治国,就首先要做到依法治权和依法限权,且首要针对党权,使党对权力的行使严格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制。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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