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让市场参与食品安全修法

天则研究所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赵旭:五年前仓促的食品安全立法目前面临大修,但政府角色仍未重新界定。应在信息充分披露基础上让市场自行选择,政府充当裁判者。

《食品安全法》颁布仅仅5年就迎来了大修,原因和当年通过太仓促不无关系。7月初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人大法工委正在征求意见。但读来感觉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想结合笔者的研究谈几点思路,希望食品安全治理能避免5年前的仓促。

首先是食品安全的治理理念问题,发挥市场作用为主还是依赖政府监管为主。

在整个食品生产、经营、消费链条中,涉及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食品消费者,第三方交易场所(包括网络手段)提供者和政府四个方面。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交易场所提供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关系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三者之间应当也只能通过市场机制形成食品安全激励,也就是安全的食品将得到市场的奖励(销量及价格高),不安全的食品将受到市场的惩罚(销量及价格低)。

市场关系的逻辑是,消费者为了自身的安全,倾向于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安全比较有保障的食品。(所谓食品安全比较有保障,就是食品信息披露比较真实、充分和完整,如可追溯、可信任的供应链。)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零售商也倾向于采购食品安全比较有保障的批发商的商品。

以此类推,每一个下游环节约束各自的上游环节,直到生产环节。至于第三方交易场所提供者,可以制定适当的规则(主要是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入场交易的经营者遵守;或者制定不同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标准,满足不同标准的经营者在不同的区域交易(不能满足高标准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并不一定是不安全的)。目的在于向下游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但把选择权交给下游经营者或消费者。

而政府与前三者的关系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即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您已阅读21%(694字),剩余79%(2647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FT中文网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设置字号×
最小
较小
默认
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