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事钩沉

国有股不流通的由来

FT中文网专栏作家陆一:股权分置的提法出现于2005年,但上市公司股权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却是在证券市场诞生之前的80年代中期股份制试点时期就已经存在了。

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上,曾经的一个最大的历史死结就是所谓的股权分置问题,但至今要大家说清楚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问题却是相当困难的,而更困难的是中国股市历史上如何形成国有股不流通的前因后果,这个问题至今几乎没有一篇学术考证文章来研究过。而这却是后来长时间叨叨在股市监管者和专家学者口中的股权分置之所以形成的最根本原因。

1.国有股控股比例及不得流通的历史由来

股权分置的提法出现于2005年,但上市公司股权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却是在证券市场诞生之前的80年代中期股份制试点时期就已经存在了。当股份制改革试点出现了国企改制的试点时,国有股的流通问题就成了股份制试点推进和证券市场存在的意识形态正当性的关键。

国有股控股比例及不得流通的形成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随着中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的展开,相应的国家法律规范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应和空白点,为此,首先在股份制改革试点的先行城市,如上海和深圳,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1984年8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沪府办发〔84〕58号文”,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这是改革开放后有关证券方面的第一个地方性政府规章。该办法规定,“凡符合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的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专业银行审查,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批准后,可以发行股票”,并将股票根据认购人性质的不同分成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其发行范围、股息和红利有所区别。同时,对股票的转让和过户也作出规定。可见当时股份制改革试点仅仅局限于“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根据认购人性质的不同把股票分成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但没有对两类股票的转让和过户作出“可以”与“不可以”这样不同的限制性安排。(插图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见上)

1986年10月,深圳市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范围、内容、股东、股份和股票、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劳动人事制度、税收和分配、股份制改造程序等作了规定,并选定10家国营企业作为股份制的试点。这是国内第一次规定了国营企业股份化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改造程序。其中规定:“……公司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国家、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就此看来,作为第一次对国有企业股份化作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仅仅按国际惯例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国家、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但并没有对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流通作出具体的限制。

上海在1986年下半年起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由市体改办负责组织研究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改革方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第一家全民所有制试行股份制的大型企业,在坚持国家股为主体的前提下,于1987年1月24日向国内城乡居民和职工发行5000万元人民币股票,打破了原先企业单一全民所有的模式,形成国家、集体、个人资产并存于一个企业中的多元化资产所有权结构。

国务院于1987年3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法规是我国第一次颁布的全国性证券市场法规。《通知》规定,“发行股票应当在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下,主要限于在少数经过批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对少数已经批准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认真检查清理,对其中确需继续发行股票的,各地人民银行要从严审批;为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以互相投资、合股、参股方式新建的企业,合作各方可以试行采用股票形式,但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股票不得上市……”根据国务院的两个法规精神,各地方政府逐步出台了不少地方性管理规章和办法,对股份制试点进行规范。如1987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企业债券管理办法》; 7月17日,上海市政府及上海市体改办又制定了《关于商业企业职工入股、转股问题的补充规定》。从我国第一次颁布的这两个全国性证券市场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将股份制“主要限于在少数经过批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插图2:《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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