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脱欧

英国脱欧可否采取“特区制”?

盛洪:北爱尔兰暂不脱欧是较好的解决方案。当英国在脱欧进程中形成两个不同区域后,不同制度的优劣就会逐渐显现。

记得英国政治喜剧《是,首相》中,有一段关于英国加入欧盟的调侃。内阁秘书汉弗莱•艾普比爵士说,“我们加入欧盟,是为了搞垮欧盟。”这当然是英国式自嘲。不想任务没有完成,英国却已经忍耐不住卧底的艰辛,决定退出,自己差点被脱欧搞垮。特蕾莎•梅首相的脱欧方案在英国议会三次碰壁,只得请欧盟放宽期限。在绝境之中,获欧盟延期至10月底。这自是好消息,但仍看不到光明前景。在英国国内,有民众游行呼吁再次公投,工党也表示支持。而分地区看,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多数人在公投时就反对脱欧。欧盟也放言,公投回欧是最好方案。然而,如果用新的公投否定前次公投,新的公投也将会按照同一规则被否定。那英国将无宁日。4月18日发生在北爱尔兰的骚乱以及一名女记者身亡,说明了问题的急迫性。这可如何是好?

英国脱欧的问题,从根本上看,就是这一投票规则有着严重缺陷,却被看作不容怀疑的优越制度。投票制度所依据的原则,就是同意原则。一个人同意某项决定,意味着他认为这项决策对他有利,至少不会伤害他;当他反对时,就说明他认为这项决策有损于他。所以布坎南教授提出,只有全体一致同意才是公共选择的最好规则,这意味着没有一个人受损。但在现实中,在人数如此众多的人群中,很难一致同意。所以退而求其次,实际上投票规则都是多数规则。但这就产生了问题,即不同意的少数人会因这一决策而受损。在经济学的传统中,有一种信念,即不同人之间,他们的效用不可比。也就是说,不能说两个人的效用就一定比一个人的效用要多。因而,投票中的多数规则并没有极为坚实的经济学基础,只是在现实中,它直观地比多数服从少数规则要好,作为一致同意规则的变通规则而被接受。

但多数规则一定会带来对投票中的少数群体的损害,尤其是在简单多数规则下更是如此。可能会出现51个保罗对49个彼得的剥夺,甚至是51个保罗为获得100万元,而剥夺49个彼得的200万元。因而虽然多数规则节约了投票成本,却带来了对少数群体的损害,这被称为“外部成本”。而且被损害的利益越是切肤,这种公共决策的结果越不能容忍。这正是这次英国脱欧公投的情境,有约52%的人赞成脱欧,48%的人表示反对。双方票数相差不大。而双方票数越是接近,越说明少数派受到的损害越多,越可能不愿接受。更何况,还有公投结果的地区差异问题,如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反对脱欧。这种因地区的人口多寡而导致的投票结果并不公平。更要命的是,由于多数规则是一致同意规则的变通形式,所以将后者的有效品质也转移到前者身上,多数规则的结果就具有一致同意规则的权威性。在公共领域中,反对的少数派既然不能退出以避害,也就只能忍受这一强加在他们头上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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