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战

美方谈判声明逻辑:何为“结构性”问题?

邵宇、陈达飞:所谓的“结构”,相对于宏观总量而言,可能体现在结果上,如贸易结构的失衡;也可能体现在程序上,如歧视性规则、不公平竞争的政策。

目前,中美已经举行了6轮贸易谈判。每轮谈判之后,美方发布的官方声明,以及中美声明的对比,都是市场分析人士“信息挖掘”的重要文本。其中,最为抽象,从而也是最让人捉摸不透的是“结构性”这个表达。2月6号,特朗普在华盛顿发表演说,当谈及中美贸易谈判时,就强调道,与中国的协议,必须包括“结构性变化”(Structural change)。那么,什么是中美之间的结构性分歧?

笔者认为,所谓的“结构”,是相对于宏观上总量而言的,它是一个微观,或者是中观层面的词汇。它既可能体现在结果上,比如贸易结构的失衡,也可能体现在程序上,比如由歧视性规则、不公平竞争的政策而导致的权益的不对称。

我们认为,第一个层面是贸易结构问题,即中国对美国长期保持了大规模的贸易顺差,其中主要是商品贸易的大额顺差,服务贸易中国处于逆差状态。所以,在中美6次谈判中,美国总是期望中国能够从美国购买更多美国的农产品和能源。特朗普曾向美国选民夸下海口,要逐年缩减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在本轮谈判中,美国公布的谈判声明中的第8条就讨论了贸易逆差问题,还提出了具体措施,即中国“从美国农民、牧场主、制造商和企业购买美国产品”,声明称这是一项“关键的内容”。

美国并没有停留在就贸易失衡而谈贸易失衡这个层面。美方并不认为“比较优势”理论适用于解释中美的贸易结构的失衡,而认为中国是通过不公平的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以及各项产业政策获取国际竞争力的。比如,由各种产业政策(如补贴)所导致的产能过剩问题,就在美方声明的第5条——“包括补贴和国有企业的市场扭曲力量如何导致产能过剩”中体现出来了。

相比于贸易失衡这个结果而言,程序上的不公平是美国更为关注的“结构性”问题,这也是美国和WTO提倡的“竞争中性”的内涵,它剑指中国在企业、产品或服务层面的竞争当中的制定的歧视性规则。

您已阅读23%(759字),剩余77%(2589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FT中文网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设置字号×
最小
较小
默认
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