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

分享经济时代,如何定义垄断?

刘远举:分享经济模式改变了市场博弈均衡的结果,反垄断法的法理也受到新的挑战,如今这种挑战已经率先在中国出现。

分享经济是当下全球监管的挑战者。在中国,网约车赢得合规挑战之后,紧接着,社会舆论又出现了反垄断的呼声。

对于滴滴和优步的合并,是否构成垄断,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市场?比如,美年达,其所在的市场,到底是橙味碳酸饮料,还是碳酸饮料,还是饮料?不同的标准,推导出来的市场规模与竞争状况截然不同。新技术发展出来的分享经济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划分标准不同,市场规模与竞争状况也就截然不同。

“手机招车APP”所在的市场,到底是“手机出行”市场,还是出租车市场,还是出行市场?电话预定出租车,路边扬招能否作为“手机招车APP”的竞争对手?

同样作为分享经济的短租市场与外卖市场也存在这种划分困惑。

短租所在的市场,是手机寻找住宿,还是网络寻找住宿,还是住宿?传统的携程、去哪儿等网络平台以及自行到店,能否作为短租APP的竞争对手?

对于外卖市场,外卖APP所在的市场,到底是手机点餐,还是点餐?美团与大众点评合并了,是否垄断了餐饮市场?顾客自行到店用餐,能否作为“新美大”的竞争对手?

过去的反垄断监管,是针对具体的商品与服务的,而如今,新的技术条件下,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平台本质上是一个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它提供的不是具体的出行、住宿、食品等产品与服务本身,而是一种发现产品与服务的信息的方式。所以,平台对应的竞争对手,应该是消费者发现商品与服务的信息的其他方式。

对于手机招车APP而言,“在手机上看到有车”对应于“在路边看到有车”;“在手机上下订单”对应于“在路边招手下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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