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

中国新国安法的泛国家安全观风险

香港大学法学教授傅华伶:新国安法会为相关权力执法部门扩权提供了法律根据。在没有政治参与、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和公民社会的制度下,难免有国家安全成为国家暴行托词的风险。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最近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其他已经通过的或正在审议的国家安全的配套法律,把中国国家安全这一概念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国家安全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非常主观、模糊、并让人捉摸不定的概念。因此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给国家安全一个准确、客观的定义是一件不太可能的事情。

美国最高法院Potter Stewart法官在Jacobellis v Ohio一案中给论淫秽物品下的定义是:“我看了才知道”。国家安全也有同样的特征。它只有在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才能有确切的法律意义。这也是各国的立法机关不愿意、司法机关不能够为国家安全提供一个明确定义的原因。

因此,中国的《国家安全法》未能给国家安全一个明确的定义并不奇怪、也不是例外。中国《国家安全法》受到众多批评和质疑的原因正是因为中国的立法机关试图对一个不可定义的概念加以定义。这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结果便是要求国家和人民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去审视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问题,并把任何一个国家需要规制的问题都变成一个生死存亡的国家安全问题。在这种泛国家安全的框架下,中国的《国家安全法》使得政治制度、主权完整、经济发展、粮食保障、网络安全、宗教信仰、文化交流、环境保护、外太空的利益等等都不分轻重地成为你死我活的核心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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