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系作者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城镇化与新土改》政策讨论会上的发言,经作者核准授权FT中文网全文刊发,以飨读者。本文系FT中文网专题“求解中国新土改的文章之一
在目前的中国土地配置过程中,政府对土地的配置作用过强,导致土地价格和结构扭曲、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土地放在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里谈,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国有土地可以出让、租赁、入股,那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但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后对现有国有土地市场将产生什么影响?
目前法律上没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个概念,这一名词是首次在十八届三中的决定中出现的,那么怎样理解这一词汇就成为一个问题,因此应尽快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畴。事实上,大量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进入市场。比如,珠三角60%的建设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长三角在90年代末的改制中也已有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广大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征地的过程中大量农民宅基地和集体用地,随着城市规划圈的扩大,也继续保留为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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