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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

毕马威冯育勤、左艳霞: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持,但目前还存在着保险覆盖率低、保费高、理赔受阻等问题,需借鉴经验,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投资保险为海外投资保驾护航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扬帆远航,积极拓展广阔的海外发展空间,海外投资所面临的诸多风险也随之突显出来,成为“走出去”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利比亚战争、埃及局势动荡、泰国政治危机等局部冲突频繁发生,给中国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虽然战争、政府征收之类的政治风险发生概率极低,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却无法估量,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一种保障企业海外投资利益,分担风险的制度安排就显得尤为重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支持的风险防范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承保机构依保险契约及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负责补偿相应额度的损失。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可根据协议规定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1)。其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两国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作为法律依据。该制度源于1948年美国实行“欧洲复兴计划”的投资保证方案,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前提下,由政府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美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投资项目进行政治风险保险,主要包括禁止兑换货币险、禁止转移投资所得险、政治暴力险、政府征用险等。后许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纷纷效仿,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极大的促进了国际资本流动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一般来讲,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的经营模式分为三种:政府公司、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与政府公司混合。不难看出,这三种经营类型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之下,往往与两国政府间相关的投资政策、投资协议相结合,体现着强烈的政策倾向性。政府公司模式以美国政府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为代表,保险机构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政府机构模式以日本的通商产业省出口保险部(EID/MITT)和英国的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为代表。混合模式的代表是德国,由政府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保险,信托与监察公司(Treuatbeit A.G.)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Herms Keditve rsicherungs A.G.)负责执行具体业务。2001年入世之后,中国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资信评估等相关业务,成为中国企业开展海外运营的强大后盾。

中国信保推出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为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提供了风险管理的手段。当发生风险事件时,企业在理赔申请得到审批通过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从而减少经济损失带来的财务压力。事实上,中国信保提供的多种多样的风险管理服务。投资之前,专业的海外投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确立目标,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投资政策以及文化习惯,评估投资风险和项目可行性。同时,中国信保每年定期发布190个主权国家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海外投资识别风险,进行科学判断与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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