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著名学者认为,如果承认腐败的普遍性,那么,不算老帐,以某个时点为界,既往不咎,在进行财产公示的同时,进行有条件的特赦,就可解决存量巨大的非法既得利益的阻力,换取政治改革;而对继续腐败,则严算新帐。
但笔者认为,这些建议的愿景令人向往,但却未能认清社会主观意识在短期内的客观性,是不切实际、不可行的。讨论财产公示和特赦制度,还需在当今的政治制度、社会意识的基础上,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
这些建议首先遭遇的问题是,如何达成对现实的共识?特赦制度无疑是针对普遍性的贪腐的。只有存在普遍性的贪腐,尾大不掉,特赦这种妥协才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现有制度和宣传口径之下,这一点是否能得到承认,就是一切的前提。
这个问题的根源可深化为神性问题。“天子唯一”,中国古代皇帝的唯一性与神性是互为保证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虽然已从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但要强调唯一性,那么为“伟大、光荣、正确”的神性就无法消除。这种神性在具体执政中就化为比一般民主国家对官员更为严苛的制度性道德要求,也即“以德治国”——起码,在公众面前如此,德勋才能爵高。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就推高了现阶段社会意识对官员的道德性要求,更何况,即使在不要求官员具备神性、道德性的民主国家,民众也尚不能忍受贪腐。所以,普遍性腐败的共识,实际上就意味着抽离了神性与道德性,进而从逻辑上危及唯一性。所以,普遍贪腐的共识本身就是极其困难,几无实现可能的。
即便假设这种共识已经达成,旋即就会陷入另一个困境。毫无疑问,财产公示和特赦是一种妥协,这种妥协可从历史中寻到范例。英国的“光荣革命”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以国王为代表的旧贵族阶层的特权,并和平地转化为资本主义中的利益,这避免了像法国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反复搏杀,避免了社会的巨大动荡。在“光荣革命”中,国王和旧贵族的妥协,并非来自道德的自觉,而是在社会、历史已经聚集的压力下对前景的理性选择,是获益离场,避免革命时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新兴的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也认识到,和旧贵族达成妥协,承认他们已有的既得利益,虽然固化了失去的利益,但从此就可避免自己的权益被进一步侵犯,是一个止损,而且,这个止损远小于革命、社会动荡所带来的损失。英国人成熟的社会意识和平地达成了这一妥协,从这个过程中可看出这种妥协的两个必要因素:既得利益者受压,被损害者达成止损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