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

叶胜舟:此次立法过程有些仓促甚至粗鲁,工具理性过多、价值理性不足,考虑经济过多、尊重平等不足,国家强制过多、人民主体不足。

悬挂11年的靴子终于落地。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下称《决定》)。早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45条部署“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人社部不久就组织起草了方案,但受限于民意强烈抵触、严峻就业困难(例如逾千万高校毕业生)和三年新冠疫情,一直拖延未审批和公布。

延迟退休的法律效力增强

延迟退休牵涉当前和未来数以亿计中国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笔者旧作期盼应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显然,决策者已经等不及明年3月的全国人大年度例会,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两月例会)通过,目的是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决定》导语段第一句开宗明义,延迟退休是中共中央的“决策部署”,暗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都是执行机构。第三句表述“根据宪法”,未点明具体条款,其实就是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制的立法权,虽然法律效力不如全国人大,但除基本法律和特别重大问题,它比全国人大更多行使立法权,通过的法律明显更多。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劳动保险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可退职养老。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73年前的《劳动保险条例》。改革开放后的多年实践,中国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女处级以上干部或高级职称60岁;不论男女,副部级官员63岁,正部级65岁,副国级以上官员在江泽民时代曾提出“七上八下”,现在不再执行。

此次国务院未再延续行政法规的方式,而是8月初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人社部部长王晓萍9月10日上午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草案作了说明,表明是人社部牵头起草。《决定》第四条明确,“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下称《办法》),由于《办法》自带4个附件,所以未直接列为《决定》的附件,以免附件中再带附件,这是技术性操作。

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此次文种用“办法”不用“条例”,就是回避行政法规的误解;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须“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办法》未经总理签署,未用国务院令公布,表明《办法》不是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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