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

印尼新规对跨境电商行业的深远影响(一):社交电商在印尼的末日

李瀚明:通过对在电商广告中使用推荐系统这一电商生命线的直接限制,印尼新规对印尼国内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行业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9月25日,印度尼西亚正式颁发了《2023年第31号贸易部条例:于电子商务贸易中企业注册、广告、企业发展和监管的规定》(https://peraturan-bpk-go-id/Download/322371/Permendag%2031%20Tahun%202023.pdf)。为了响应这一规定,TikTok等暂时关闭了TikTok Shop Indonesia(也就是印尼区的TikTok小黄车)。

国内跨境电商行业一时对此议论纷纷。笔者观察了两周跨境电商行业对此的反应,发现其中对于印尼监管的细则不甚了了者甚多,对于此事的解读也往往浮于表面。因此,笔者和在印尼从事律师的华人朋友合作研究了这一细则,并将我们的解读和大家分享。

我们先从《规定》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定义开始。《规定》中用11条的篇幅对如今社交电商、直播电商领域的主要参与者进行了定义,涵盖了主要的市场参与者:

1)电商设施运营人(印尼语缩写PPMSE):为贸易交易提供电子通讯设施的电商从业者。

2)商户:通过自行搭建管理的设施(笔者注:即独立站)、由电商设施运营人所有的设施(即入驻平台)或其它提供电商服务的设施进行电商活动的电商从业者。

3)电商服务提供人(印尼语缩写PSP):除去“单纯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提供电子通信中介服务的”基础电信运营商以外的电商设施运营人。

4)独立站:通过自己创建、管理和/或所有的网站或应用程序进行电商活动的商户。

5)平台(印尼语称Lokapasar):以网站或应用程序为其它商户提供展示价格服务并以电子形式承担全部或部分交易流程的电商服务提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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