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法家“正名”

张千帆:今天社会对法家的态度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声讨法家的种种“罪恶”,成了一个伪命题。这篇“正名”就是要把问题的源头找出来。

先澄清一下,“正名”不等于肯定,但确实有部分(未必全盘)肯定的意思。经过数十年前后左右上下正反的无死角洗脑,这个国家许多事情都需要“正名”。原来以为经历了四十年半开放,一部分人民智已开,但从近年对国内外事件的反应来看,即便这部分人也只是半开。虽然中国和大部分世界一样进入了网络时代,信息和知识流通都相当发达,但网络也有网络的劣势。各种网络“快餐”、囫囵吞枣、不求甚解、几分钟带你读完一本经典……确实产生了信息和知识爆炸,但也在洗脑留下的极简思维模式基底上生成了许多偏见甚至基本错误。我们不仅对西方宪政民主停留在一知半解的水准,而且对自己传统文化的认知也没有超越“文革”式“贴标签”的境界,全盘否定传统思想的大有人在。

因此,儒、道、墨、法都需要“正名”。之所以首先为法家正名,一是我自己就在法学院;除了少数没有法律素养的“法学教授”之外,基本上都是“法家”——当然,不需要是秦国的法家。看到某些法学同行都在诅咒法家,不啻在“吃法家的饭,砸法家的锅”,真有点“情何以堪”之感。二是我也想借此消除近四十年对“法治”的误解,给这个被炒得过火的貌似“天然正确”的概念降降温。

第三当然是为法家去污名化。当然,我自己并不喜欢中国历史上的法家。我的《为了人的尊严》谈了儒家、墨家和道家,唯独没有谈法家。2002年在英国做讲座的时候,牛津大学中国专家邦宁(Nick Bunin)教授建议我也写点法家的尊严思想。我说法家提倡工具理性,没什么可写的。今天我仍然是这个看法,但看到社会对法家的态度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1970年代“批林批孔”的时候,法家和秦始皇是受追捧的;历史上,法家和“秦制”确实是联系在一起,确实应该批判。也正因为此,法家又成为“秦制”、极权、专政的代名词。这就太简单了,拉低了整个华语知识圈的智商。许多人听一两个讲座,也不看商鞅、韩非究竟写了什么,就贴个标签:法家是坏人!这种极简思维方式就和“特朗普是好人”一样,都是“文革”残留的体现。

更重要的是,把法家拿出来作为中国历史的替罪羊,就和说“‘文革’是‘四人帮’搞的”一样,显然把元凶漏掉了。今天声讨法家的种种“罪恶”,又成了一个伪命题。本文就算是我在“‘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一个伪问题”之后,接着“问题打假”吧。“正名”也可算作是康德意义上的“批判”——回归某种思潮的本来面目,既不一概否定,也不回避问题,而是要把问题的源头找出来。

一、战国法家怎么说

先看看下面几段话,有没有毛病:

(1) 人都是理性自私的,号召“人人学雷锋”就是意淫;

(2) 统治者立法要依循人性民情,赏罚分明、扬善抑恶;

(3) 治理国家要依法,而不是靠道德、礼仪或统治者的英明决断;

(4)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6) 法律应当公开透明,让老百姓知道,以防他们被官吏愚弄盘剥;

(7) 治国必须“与时俱进”,不能因循守旧、刻舟求剑。

没毛病吧?这些话可都是商鞅、韩非这些战国法家的意思,只不过他们表达得更精辟——当然,也更极端。

1. 自私人性

如果说中华文明是一种早熟的文明,那么这种“早熟”首先反映在古代法家的治国哲学上。和儒、墨乃至道家理论相比,法家学说不仅在形式上简洁优美,而且在内容上也可以说是极为现代的。它和我们当代社会科学的主流——理性选择理论——分享共同的人类行为假定,并已具备今天依然流行的行为主义理论之雏形。事实上,作为荀子的学生,他们是历史上最早的制度设计者。儒家相信人类道德向上的能力,法家则主张凡人都受一己私利的驱使,每个人都不由自主地好逸恶劳、趋利避害、趋炎附势。如果大众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必然会引起争斗与混乱。不过,人的欲望不只是动乱的根源,同时也为实现统治和秩序提供了必备手段。商鞅一针见血地指出:“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故曰: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注1)

如果统治者充分认识到人民的实际需要和期望,并合理利用其所垄断的满足需要的手段,那么他就可以有效控制整个国家。实现社会秩序的最有效方式是设计一种奖惩机制,进而调整和控制大众的行为动机。如果在计算利弊得失之后,人人都理性选择守法,自觉规避统治者通过法律明确禁止的“有害”或“异端”行为,那么社会秩序就自然实现了。只要违法必究且惩罚犯罪足够严厉,那么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选择违背统治者的律法或命令,甚至根本不需要动用任何刑罚就可以实现秩序与和谐,从而达到“重刑去刑”的理想效果。

这个思想其实就是当代西方法治的基本思维。1897年,最著名的美国联邦大法官霍姆斯发表了一篇迄今为止引用率最高的名作“法律的道路”。(注2)这篇名作开篇就语出惊人:法律是为“坏人”设计的。事实上,“坏人”才需要法律约束。如果你是“好人”,你不会成天想着在违法边缘徘徊吧?因此,好人是不需要法律的,因为好人的境界远在法律底线之上。好人就是儒家的“君子”,君子是要做官的,所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君子”和刑罚能有什么关系呢?如果他要受到刑法制裁,那么他已经不是君子,而是堕落为“庶民”——“小人”了,而和后者谈论仁义礼智是“对牛弹琴”。问题是,凡人都不是上帝;每个人或许都有君子的一面,但也都有小人的一面,程度不同而已。再说即便你说自己是“活雷锋”,我也没法知道你究竟是真雷锋,还是为了沽名钓誉而伪装成乐于助人的“雷锋”。因此,法律只能把我们都当作是潜在的“坏人”,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法律的道路”把法律比喻为一份“菜单”,上面每个“菜”都有价格——杀人死罪,盗窃20年……换言之,你其实是有犯罪“自由”的,只不过和去饭店点菜一样,每个罪名都有代价;对社会伤害越大,代价肯定越高,就和“好菜”更贵一样。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角度来看,国家也就只能做到这个份上——它没法禁绝犯罪,因为不可能像孙悟空那样用金箍棒在每个人脚下画个圈圈,把每个人禁闭在法律的框框里,因而只能用刑罚告诫每个潜在的罪犯——我们都是:行为要谨慎,违法有风险!刑法的前提是什么呢?我们都是趋利避害的理性人,害怕法律的惩罚;明知要受到法律惩罚还知法犯法,那是白痴。我们都不是白痴,所以法律对我们有用。当然,中国某些朝代到了“民不畏死”的地步,人民都和白痴一样“飞蛾扑火”,那么法律也就没什么用了。譬如最近那个“灭门案”的欧金中,明知杀人死罪还照杀不误。社会发展到这么不理性的地步,肯定不是什么好事。

2. 依法治国

既然法律和惩罚被认为是实现社会秩序的必要与充分手段,儒家仁义学说就显得多余、无用甚至成了大国治理的障碍。法家只问儒家一句话:治国到底为了谁——为了少数“君子”还是多数“小人”?儒家就得停下来想半天再说,因为儒家同意法家的事实前提,那就是任何社会都是自私自利的“小人”多、克己奉公的“君子”少——至少那个年代是这样,今天其实也差不多。既如此,法家接着来:统治难道不应该考虑如何统治为数众多的“小人”,而不是寥寥无几、真伪难辨的“君子”吗?“小人”短视自私,只在乎利益,不在乎道德;你和他讲道德,那是“鸡同鸭讲”,只能被他耻笑。既然大众都是趋利避害的“小人”,治理大众的办法只有用“刑德”——刑是罚,让他们不敢为非;德是赏,劝他们行善。

在法家看来,等到每个人都成为道德高尚的君子再来谈治国,显然是荒诞可笑的;儒家通过“礼”的规范体系改善每个人的德性,也是完全不切实际的奢望。毕竟,修身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而注定只有少数人才能获得成功,对于控制多数人的欲望来说似乎徒劳无益。秦晖老师前阵子也指出了贯穿中国历史的“儒表法里”现象,但这并不只是一个“表面”和“里子”的问题,而是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套人性分层的二元世界观。在贵族精英(哪怕只是道德贵族)圈子,儒家至少自认为是有德性的;出了这个圈子,对众庶就无所谓伦理和礼仪了。因此,儒法在这个问题上都很现实主义。瞿同祖先生的《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区分“官”和“吏”:县官属于儒生阶层,是通过科举考试的,有一定的决策权和司法权;吏则是被雇来执行决定的差使,像捕头武松那样,这些人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是可以很如狼似虎的。反正,“小人”虽然得被好好养着,但他们的本性和趋利避害的动物差不多,治国实践也就顾不得这么多礼数了。儒家并不否定刑法的必要性,只是不认为它是治国根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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