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

从美国DPA制度的历史和现状看孟晚舟案中的玄机

孙栋瑜:美国耗费如此多的司法资源,加拿大也因本案承担了巨大压力,暂停协议中的事实陈述又做出了详细陈述,为什么还对孟晚舟如此宽大?

沉寂数日的孟晚舟引渡案近日出现重大进展。该案8月18日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高等法院完成引渡程序全部听证,但法官宣布10月21日才会公布是否准许引渡的判决。正当人们等待不足一个月后的裁判结果时,北京时间9月24日晚10点多,美国媒体突然报道美国司法部已和孟晚舟一方达成协议,孟晚舟将获准回到中国;不足12小时后,孟晚舟已搭乘从温哥华到深圳的中国政府包机。

从美国联邦司法部的公布的文件看,孟晚舟和美国联邦司法部达成了公诉程序暂停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下文简称暂停协议)。那么暂停协议在美国法下是什么性质和效力?应该如何在程序上和内容解读这份暂停协议?这份协议又会对还在进行的对华为的公诉产生什么影响?

一、暂停协议——毁誉参半的检察工具

在联邦法律上,暂停协议是美国检察官(即司法部)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案件分流机制。总体上,美国联邦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有四种方式式:1)不起诉;2)起诉,但与被告方达成暂停协议;3)起诉,但与被告方达成认罪协议(Plea Agreement),最终以少量罪名起诉被告;4)以全部罪名起诉被告。(在公诉过程中,联邦检察官可修改起诉状,从而决定最终是以哪些罪名起诉被告。)

在第一种方式上,检方或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或因与被告达成了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而不起诉。在孟晚舟案件中,因为司法部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不起诉协议已经不适用。而第四种方式则意味着控辩双方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全程的、针锋相对的抗辩,案件将持续很久。若想早日结束诉讼程序,适合的只有暂停协议或者认罪协议。但认罪协议的问题在于,被告必须得至少对一个罪名认罪,意味着被告还是会成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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