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

中国供销合作社试点综合改革应遵循三个原则

许建明:竞争中性的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能被伤害。供销合作社应成为服务农民的工具。不能将合作社体系内的优质资源集中配置在某个试点上。

一、供销合作社回来了

近日,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农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21年7月到2023年6月的两年里,将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选择一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省级试点单位开展试点,目的是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健全现代化农村流通网络,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构建起区域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服务平台。也就是,这是一场与中国农村农民诸多方面息息相关的试点运动。于是,继2019年10月准备立法的《供销合作社条例》引发争论之后,供销合作社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场域。

欧美发达国家里的农民自发产生供销合作社,因而供销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自身,旨在越过中间商的盘剥,以减少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这是中国设计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初心。

但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实践中,供销合作社体系作为控制农村各种物资的唯一正式的流通渠道,与统购统销制度一起,垄断整个农村市场,保障了农业农村农民完全统摄纳入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轨道。可以说,供销合作社活动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直接笼罩着中国广大农民的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直接影响到中国农民的生存状态。而且,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兴盛史,交叠着中国农业的衰败史、中国农民的艰难史和中国农村的贫穷史,根据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的《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在供销合作社兴盛的1980年之前计划经济体制时代里,有三分之一之多的中国农户入不敷出,处于实际破产状态。

于是,大家在惊呼“供销合作社回来了”的同时,也纷纷表达担心:供销合作社试点综合改革是否在走计划经济体制的回头路?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于由供销合作社主导的这一试点行动给予一些必要的梳理,以求教于方家,并供大家参考、评判。

供销合作社试点综合改革,如果具有真正的科学信服力,至少需要处理两个问题:一是供销合作社与市场、政府的关系问题,另一是供销合作社试点单位与本系统内部其它单位的资源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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