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

网络支付垄断的真与伪

许可:以“第三方支付”为基础的市场结构分析无异于盲人摸象。既然网络支付市场中根本没有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垄断行为认定更无从谈起。

最近,网络支付行业潜流涌动:从银行主导的开放平台到二维码互联互通,再到央行“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DCEP),种种举措似乎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呼应了一种声音——“打破网络支付垄断”。“打破垄断”的主张鼓舞人心,因为没有人喜欢垄断,垄断往往意味着更高的价格、更差的商品和不太好的服务。不过,在表达情绪和采取行动之间,尚有理性思考的空间。而在一片喧嚣中,恰恰需要平心静气地问一句:何为“垄断”?网络支付行业究竟是否存在垄断?

“垄断”的误解与澄清

“围绕着资本主义和竞争的含义,有着无数的误解和神话。可在人们对‘垄断’的巨大混淆面前,它们都显得相形见绌。”经济教育基金会主席理查德•艾伯林教授的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理解“垄断”的困难。

其实,“垄断”的原初含义很浅显。英文的垄断(monopoly)一词源自古希腊文mono,意思是单一的,poly意思则是占有,因而“垄断”意味着在某个特定时期,唯一卖家或买家独占市场。容易相见,独占者可以操纵总供给或总需求影响价格,攫取垄断利润。但是,生活并不像教科书那么简单,就像完全竞争不存在一样,绝对的独占在世间亦凤毛麟角。在面对不那么标准的“垄断”时,立法者就不得做一系列的限定,发现真正的“垄断者”。另一方面,随着对“垄断”研究的深入,人们日益认识到:垄断并不全是坏事。独到的资源和独到的资源利用方式,是垄断;成功的胜者拥有市场权力,也是垄断。恰如周其仁教授所言:“如果笼统反对一切垄断,发展成不分青红皂白地反对一切大公司、反对一切市场赢家、反对任何情况下市场份额的寡占和独占,甚至反对创新领先,那就变成反对产权、反对市场竞争、反对技术进步和反对经济增长。”

为防止累及无辜,自1890年《谢尔曼法》以来,世界各国逐渐发展出一套缜密系统的方法论,将应当打破的“坏垄断”与应当容忍的“好垄断”识别出来,我国《反垄断法》亦不例外。简而言之,坏垄断的认定要经过三道关卡:(1)市场结构上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2)是否存在损害竞争的垄断行为?(3)相关垄断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一言以蔽之,我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对的恰恰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垄断行为。

您已阅读23%(909字),剩余77%(3131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FT中文网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设置字号×
最小
较小
默认
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