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

数据规则:构建数字经济之制度基石

蔡雄山: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被纳入《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是一个划时代的决定。

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被纳入其中,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一道,共同构成此次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决定,是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在此背景之下,应抓紧构建并逐步完善以数据开放、数据产权、数据保护、数据流动等为基础的数据规则,构建数字经济之制度基石,促进中国数字经济跨越式发展。

一、数据开放制度,数字经济之源。

从数据的来源环节来看,目前大数据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价值,必须完善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政府数据开放之逻辑在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当前各国抢占大数据时代战略制高点的国家战略。欧美日韩等国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已经走在前面,如2009年美国白宫即开始实施“开放政府计划”,将众多数据公布在美国联邦政府的数据开放平台——Data.gov上。经过近10年努力,美国2019年12月发布《联邦数据战略与2020年行动计划》,确定了在2020年需要采取的关键行动。核心关注点由数据技术转向数据资产、促进数据再利用及培育数据文化等,将数据作为战略资源开发。欧盟于2020年2月19日颁布的《欧洲数据战略》旨在解决八大问题(包括需要解决数据可用性问题),并提出四大建设战略,包括建立数据访问和使用的跨部门治理框架、面向战略性部门及公共利益领域建立欧洲公共数据空间等举措。意图实现创建欧洲公共数据空间的设想,进一步发展数据单一市场,塑造全球标准。

近年来,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取得初步进展,但与国外仍有差距。政府部门之间和各地方政府之间数据共享一直是公共部门管理运行中的薄弱环节,进入大数据时代,开放政府数据又开始成为中国难以解决的新的痛点,主要体现在“不愿开”、“不敢开”、“不会开”等。数据开放规则层面近年来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如2017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2018年1月5日,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北京、上海、浙江、福建、贵州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2020年2月1日实施《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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