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所必须的吗?

郑志刚:围绕设置董事会所应遵循的原则,从明清时期晋商商号治理实践中,我们将能从中得到哪些启发?

董事会是现代股份公司股东委派,代表股东履行监督经理人和向经理人进行战略咨询职能的公司常设机构。由于董事会把提供资本的股东和使用这些资本创造价值的经理人连接起来,成为协调二者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机制,因而董事会通常被公司治理学术界认为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世界上第一家现代股份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于1602年成立的同时,组成了由 70 多人组成的董事会。其中,被称为“17 绅士”的十七人会议成为现代公司治理董事会制度运行的历史雏形。该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三次,每次会议为期4周到8周。在今天,一家不设置董事会的现代股份公司似乎超出了几乎所有人的想象。

回顾明清时期晋商商号治理制度演化的历史,我们注意到,尽管这些晋商商号出于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推行了类似现代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东伙分离”,但除了山西太谷曹氏家族推出的“专东制”和“账庄制”具有现代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痕迹外,大多数的晋商商号并没有像现代股份公司那样设置代替财东监督掌柜的董事会。这里“东伙分离”中的“东”指的是投资创办商号,从而对商号拥有现代法律意义上所有权的晋商财东,这里的“伙”则指的是由财东聘请的全权负责商号经营事务的“掌柜(伙计)”。

那么,董事会是公司治理所必须的吗?围绕设置董事会所应遵循的原则,从明清时期晋商商号治理实践中,我们又将能得到哪些启发呢?

首先,一家商号是否需要设置董事会,取决于所从事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程度。

在明清旅蒙晋商在蒙古地区从事的贸易业务中,被称为“放印票账”的商品赊销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在大盛魁等商号的流动账房出现在草原时,从事季节性强的畜牧业生产的蒙古牧民,通常缺乏用于直接支付的现金。大盛魁掌柜同意牧民们用一种印票购买他们钟爱的砖茶和其他日常用品。在这种由蒙古当地王公开具的印票上写着,“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死亡绝后,由旗公还”。未来牧民用牲畜、皮毛和药材等来偿付赊销的日常用品。如果牧民希望两年还清,则需要每年支付50%的年利;若三年才能还清,则需要每年支付70%的年利。

我们看到,大盛魁以商业信用开展的借贷业务事实上由当地蒙古王公提供潜在担保,看起来性质上依然可以归于投资活动的放印票账,在当地王公的担保后,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已经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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