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报告

WTO改革2019新进展(下篇)

卢锋:随着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成员发展,WTO成员收入水平差距初步减少;这些变化既是WTO部分促成的结果,又反转对WTO提出改革要求。

上篇参见此处

4、加强履行通告义务改革

在WTO规则体系内,通过履行通告与透明度(Notification and transparency)义务,提升政策体制环境的“可预见性(predictability)”,是保障实现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原则、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等WTO基本原则的必要前提。除GATT第10条一般性规定外,该原则在多个特定领域多边规则中得到表述。由于种种原因,过去通告规则实际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部分发展中成员相关义务履行存在不同程度欠缺,也有发达成员未能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在美欧日等主要发达国家推动下,加强履行通告与透明度义务成为新一轮WTO改革议题之一。部分发达成员在强调相关改革必要性时强调,如果世贸组织一些成员对各自国土范围内实施的补贴未予或大部分未予通告,其它成员便无法评估其贸易影响,或无法了解已告知补贴方案的实际运作情况,由此派生的扭曲效应会给其它成员工人和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待遇,阻碍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对国际贸易正常运行并造成负面影响。

2018年11月12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应美欧日等国要求公布了一份WTO改革提案《提高透明度和加强世贸组织协定下通知要求的程序——来自阿根廷、哥斯达黎加、欧盟、日本和美国提交的通信》,要求WTO成员应对其所适用的WTO协议执行情况履行通告义务,对履行通告义务有困难的发展中成员可以寻求WTO秘书处援助。该提案建议对未如期履行通告义务又未向WTO秘书处寻求援助成员给予如下处罚:“对于未履行通告义务满一年但是不满两年的成员,从第二年开始,该成员代表将无法获得任何主持WTO机构的提名;在贸易政策审议大会上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提问,其他成员无需作答;该成员在原先正常上缴WTO预算经费的基础上上浮5%,从下一个两年预算周期算起;WTO秘书处将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该成员履行通告义务情况;该成员需要在总理事会上做特别报告。对于未履行通告义务满两年而不满三年的成员,从第三年起,除适用上述处罚外,该成员还将被认定为‘非活跃成员’;在WTO正式会议上,只有当其他成员代表发言后,该“非活跃成员”代表才能发言。”

欧盟去年提交在《WTO现代化方案》中提出要增强补贴的透明度,认为“缺乏关于成员国提供补贴的全面信息是现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最大缺点之一。”欧盟为此建议建立一个可反驳的一般推定,据此如果特定成员补贴未主动通告可被其它成员反通告,如成立则可被认定为补贴甚或造成严重损害的补贴。《SCM协定》现行规则认定出口绩效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欧盟认为现实中许多严重扭曲国际贸易补贴类型在现行规则下无法得到有效识别,欧盟建议使现行规则原则上允许的但却有害的补贴类型服从更严格的规则,包括导致产能过剩困扰多个经济部门的补贴、无限制的担保以及对没有可靠重组计划的资不抵债或陷入困境企业所提供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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