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

以网约车为例:线上信息中介机制构成垄断吗?

刘远举:判断线上信息中介模式是否垄断,要对其替代性的考量,要把线下的、天然的、免费的信息供给机制纳入考量范围。

最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表示,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对滴滴优步中国合并案进行反垄断调查。在收购两年之后,对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的垄断质疑再度成为热门话题。如果说引发社会关注是因为网约车服务性质的公共性的话,那么对整个互联网行业来说,这一合并是否垄断,还有着更深远、更广泛的行业意义。

有观点认为,滴滴具备双重身份,存在于两个市场。在第一个市场中,滴滴的身份是承运人,旗下运营的快车、专车,但远不及出租车乃至公交地铁的份额;在第二个市场中,滴滴的身份是信息中介,在这个市场中,滴滴具有很高的市场份额。所以对于滴滴是否垄断这个问题,应该从“网上信息中介”这个角度,审视“每天在滴滴、UBER上的每日活跃用户、每日订单量占整个城市出行APP或软件市场中的比例”,从而判断滴滴是否形成了垄断。

现在的互联网创业,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线上信息中介的信息,对传统产业的流程进行再改造,即所谓的“互联网+”。所以如果这个观点成立,很多新模式均要落入这个观点的审视范围。不过,这个观点值得商榷。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技术条件下的商业模式,共享用户、共享生产能力,所以,无法像传统厂商那样,通过巨大的沉淀成本形成阻吓,这些讨论已经较多,不再累述。单就信息机制而言,如果要把滴滴的业务分为两个环节、分属两个市场,分为信息中介和承运。那么包括出租车在内的出行市场,同样也要分开,分为“看到出租车,然后扬手”、“看到公交站牌”与“进入车辆,车辆承运”两个部分。

当对公交、出租车同样引入这种划分方式,接下来的论证就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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