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虎相残”背后的法律、伦理与社会困境

李昊: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规则与伦理?就此进行超越个案的探讨,可以避免人虎相残后陷入无谓的相互伤害。

中国人迎来鸡年春节时,实在没有想到老虎会喧宾夺主成为主角。大年初二,宁波雅戈尔野生动物园的血案点燃了热烈的社会讨论,鸡年春节从传统的贺岁剧变成了一场伦理剧。如果说,每几个月一次的老虎伤人血案会使我们产生穿越回景阳岗的错乱感,那么,每次老虎伤人事件后激烈的意见对立则真实地揭示着,我们尚未就构建现代社会的深层次问题达成共识。

这些问题涉及我们需要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伦理价值?什么样的规则是公正的且深入人心的?上述问题解释了法律可以做些什么,应该如何对待当事人的死亡,以及为什么社会规则常常无效。对这些问题进行超越个案的探讨,可以避免在人虎相伤之后我们陷入无谓的相互伤害,也有助于我们去探寻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下一场悲剧。

一、防范野生动物园人虎相伤的法律防线并不牢固。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防范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最基本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包括两大支柱。其一,《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的动物侵权民事法律体系,用以确定饲养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该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第81条规定了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的特殊情况。其二,城市动物园管理的行政法律体系,这是规范动物园权责,保护动物和游客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住建部制定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具体管辖包括野生动物园在内的各种动物园。在上述两大法律体系中,侵权法用以解决动物侵权事实发生之后的责任归属与法律救济问题,《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用以事前扎好安全防范的篱笆,避免动物和游客遭受可能的伤害。在理论上,两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预防与救济体系。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复杂的历史的和现实原因,防范动物伤人或人兽互伤的上述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法律并未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美好愿景。诚然,各类悲剧事件中都有可悲者甚至可恨者,宁波老虎伤人案中的死者也具有重大过失,但是,同类悲剧持续发生也预示着法律防范体系存在漏洞。目前,野生动物园的发展规模和经营方式已经超出了立法者的预见,法律漏洞的现实风险愈加明显,各类野生动物园发生动物伤害事件的频率越来越快。

首先,在普通动物饲养人和动物园两者之间,侵权责任法为动物园规定了相对较轻的侵权法律责任,这种立法方式不利于保障游客安全。按照法律责任和证据负担由轻到重,中国侵权法依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规则原则,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具体到动物侵权问题上:一方面,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看,侵权法第78条为普通动物饲养人设定了部分的“无过错责任”,理论上即使被侵权者自己有一定的过失,也可以要求饲养人、管理人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当然,法学界对78条尚存在一些争议。)但是,侵权法81条对动物园设定的是相对较轻的“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只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从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看,78条要求普通饲养人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但81条规定动物园只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动物园的举证责任明显小于一般动物饲养人。

事实上,野生动物园散养大量野生动物,接待民事行为能力各异的众多游客,是发生动物侵害行为的高风险场所,某种程度上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即使不为动物园设定更重的侵权责任,起码也不应该低于一般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促使动物园以超越普通善良管理人的标准,主动提高防护标准,完善防护措施,尤其应当预见并避免某些因游客过错引发的重大伤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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