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

与古举伦商榷:中国“抵制”南海仲裁有充足法律依据

刘海洋、赵一水:我们主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4)条的适用为例,说明中国对南海仲裁案所持立场的法律依据。

美国霍夫斯特拉大学法学教授古举伦(Julian G. Ku)近期撰文批评中国政府在南海仲裁案上的有关立场。在这篇题为《中国抵制南海仲裁的理由成立吗?》的文章里,古教授认为,中国无视仲裁裁决“这一观点不仅错误,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为此,古教授试图在文中“提供一个简单的法律依据,用以说明为什么中国抵制南海仲裁的依据不堪一击。”这一法律依据就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的288(4)条款:“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古教授认为,“该条款意味着,中国的声明是否排除和限制了菲律宾诉求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来决定。”特别是,“中国签署和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正是同意了强制性仲裁条款的。”但是,“目前没有任何中国官员或学者提到条款288(4),更没有人解释为什么中国不受该清晰条款的限制。”古教授在文中用的“抵制”(boycott)一词,笔者理解应是指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仲裁的官方立场。

实际上,古教授提供的让中国“抵制”仲裁不堪一击的法律依据并非新观点,此前已有许多国际法学者提到这一点。参加今年美国国际法年会南海分组讨论的本案菲方代理律师Paul S. Reichler,也与古教授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应由仲裁庭自己裁定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中国批准《公约》即表示同意接受第三方强制仲裁。这也是菲方提起仲裁的重要法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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