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

险资做“野蛮人”还是悠着点

外经贸大学苏培科:过度强化和过高赋予保险机构投资理财的职能,淡化其保障功能,让金融机构多元化扩张等措施,将使中国金融系统潜在风险骤增。

“宝万之争”之所以成为公众备受瞩目的焦点,一方面缘于万科是一家知名度极高的房地产龙头上市公司,其人其事都是新闻,现在又遭遇“野蛮人”入侵而“被迫”停牌,从而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一批以保险机构为代表的新生代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高举高打,一路狂举上市公司,有些直接夺得大股东、改组董事会、主导上市公司发展,此类现象也成为A股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

尤其在近两年,A股市场中通过举牌成为大股东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监管部门的态度一直比较模糊,既没有明确反对也没有明确支持,一些通过二级市场新晋成为大股东的机构与原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在拼刺刀,“宝万之争”很有可能会成为A股市场的典型案例和标志性案件。

从监管部门的态度来看,对此类事件已经明确定性为市场行为,只要不违法违规,监管部门就不会干预,这让二级市场收购变成大股东的现象成为新常态。

其实,监管部门的态度早在上次修改《证券法》时就已经明确,删去了“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内容,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将第九十条中“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内容彻底删除了,只保留了要约收购的有效约定期限;将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上述修改很明显地删除了证监会事前审批的事项,减少行政干预市场化收购的行为,而要求用公告信息披露的方式来广而告之,证监会的职责显然是从事前行政审批走向事中和事后监管。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部分内容的修改,意味着未来资本市场收购的数量和花样会越来越多,这也是鼓励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表现,也是监管职能转变和要约收购真正有效的关键之举。

您已阅读21%(901字),剩余79%(3423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FT中文网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设置字号×
最小
较小
默认
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