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

TPP条款:中国国企改革的可行范本?

越秀金控集团苏亮瑜、刘晓忠:TPP国企条款的核心是为市场“竞争中性”诉求提供制度性框架,这与中国国企改革目标不仅不冲突,而且是中国改革的重要承诺航向之一。

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12个成员国达成协议满月之后,11月5日新西兰、美国等相继发布TPP协定全文,这一共有30章2000多页的协议,再次在国内激发起新一轮庖丁解牛式条分缕析。

不论是对协议全文进行适应式解读,还是对冲式规避,抑或批判性借鉴,火药味已有所寡淡,曾经在国内流溢的冷兵器式思维没能蒙蔽决策层的理性思辨,这在当前中国正加快推进的国企改革中得到了印证。对于TPP协议全文,除数字经济的条款、投资人与地主国投资争端(ISDS)等内容吸引眼球外,对国企设定的新要求和豁免条款设定等也同样受到重点关注,因为TPP的这些规定被看作是为中国加入TPP的障碍。

塑造竞争中性

从TPP文本看,有关国企的条款并非一味排斥,其核心实际是为市场竞争中性诉求提供制度性框架。怀抱善意地解读,若国企条款的聚焦解是基于市场竞争中性,而不牵涉到对特定经济体的歧视,这样的制度安排与中国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不仅不冲突,而且是当前中国国企改革的重要承诺航向之一,国企问题不应是中国寻求加入TPP不可逾越的障碍。

确实,中国国企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所有制主体,以其在国民经济中扮演角色之重,在政企关系方面之复杂,其市场待遇、经营发展等问题将影响政府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成效,影响市场竞争中性。TPP对国企的立场并非消灭国企,而是通过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场域,理顺国企与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避免国企在市场竞争中享有特权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而当前推动政企分离、政资分离,对国企进行公共职能与商业职能定位的分类等,实际与TPP对国企的认定态度并不存在根本性冲突。事实上,自1980年代中国启动国企改革以来,都旨在通过推动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等方式,探索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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