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奖

青蒿素项目能否兼顾诺奖与商业?

苏州大学董洁林:诺奖中既有比较纯粹的研究,也有些获奖项目能很快投入应用,进而获利,青蒿素看似属于后者。那么,青蒿素项目能否商业化?

中国科学家屠呦呦获得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实现了中国大陆本土科学家在诺贝尔科学奖零的突破,大家从最初的高兴祝贺转入讨论这项医药发明谁在获利的问题,结论之一是:从这项基于中国传统医学而衍生的诺奖级发现似乎中国人和公司获利不够多。有人设想,屠老师以及当年的青蒿素团队如果申请了专利,是不是会改变这种结果,让中国人名利双收?有人还出“聪明”主意,咱们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如此这般不是就兼顾了科学发现而获科学大奖又可以让技术发明受到专利保护而赚钱了吗?

诺贝尔科学奖已经颁发了一百多年,几百位科学家前后获奖,其中既有比较纯粹的科学,仅仅探索自然现象和规律,而这些东西在短期内、甚至永远也没有经济效益。也有些获奖项目虽然并非发现惊世骇俗的自然规律,但相关发现却能很快找到卓越的应用,开发出可能获利的技术和产品,于是试图兼顾名和利就成为可能的追求了。青蒿素似乎正是后面这样一项成就。

然而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一项诺奖获奖者以及其单位因为与该诺奖直接相关的技术发明而发大财。例如美国贝尔实验室的科学家们获先后数人次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其中大部分都是应用技术类,包括激光、晶体管等等比青蒿素经济利益大太多的技术,然而这些发明并未给贝尔实验室带来直接而巨大的利益。

为什么会这样呢?是科学家们不够精明错失了申请专利的良机吗?还是像贝尔实验室的母公司ATT高价雇佣的律师不够高明?当然不是。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是制度设计造成的,一方面是诺奖级别的科技创新的性质所导致。

美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不保护发现自然现象、规律和抽象逻辑等类的成就,这正是科学的属性。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新发明的工艺、机器设计、发明物质的成分,也即实践性发明。中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定义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与美国实用新型专利大同小异。因此以技术为主的科技研究成果,哪部分作为科学论文发表,哪部分申请专利,或许作为商业机密不公布,必须小心选择。每一种选择都有利弊,但鱼和熊掌往往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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