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

从试点到立法的中国改革逻辑

苏州大学程雪阳:中国的立法法修改似乎找到了走出改革违法困境的新解决方案,但更重要的下一步是对“从试点到立法”的过程技术性设计和实施。

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改革的一个基本路径是,允许或者默认地方可以违法突破全国性法律,先行一步,进行各种立法尝试或者制度创新,然后由中央总结各种试点模式的经验教训,修改相关全国性法律,将新的制度在推向全国。

这种被称为是“允许地方先行先试”的法律发展模式,具有社会风险小、制度磨合成本低等突出的优点,因此被看作是中国改革成功的基本经验。但这种法律发展模式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即地方“先行先试式”的改革是以违法的方式推进的。虽然中国的法学家们试图通过建构一套允许“良性违宪”、“良性违法”的理论来缓解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困境(可以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但这种努力是不太成功的,因为无论加上什么样的前缀或修饰语,都改变不了“违宪和违法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损害”这一事实。

如何在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允许地方合宪合法改革多年来都是中国的难题。从过去数年的立法实践来看,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中国的立法者似乎找到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

2012年12月和2013年8月,为了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上海自贸区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和上海自贸区暂停《海关法》、《城乡规划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的部分条款。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同意了国务院所提出的“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提案。

最近正在审议的《立法法(修改草案)》则建议在《立法法》的第13条中增加一款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规定,试图将这种新的解决方案常规化和制度化。

在之前的《深圳“农地入市”:违法的改革》和《让改革不违法的可能途径》等文章中,笔者认为应当支持“暂停法律条款实施,允许地方依法试点来推动改革”这种做法,并认为这可能会构成中国法律发展的新模式。原因在于,首先,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原则和目标尽快推动相关制度的改革很重要,确保改革走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同样十分重要。因此在两者关系的处理上,不能顾此失彼,不能走极端;其次,不能再简单地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实现改革的工具,或者认为法律仅仅是“功劳簿”或者“改革成功经验的登记簿”,而是要积极运用法律来引导和规范社会的发展;最后,当下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由于利益、观念和立场等方方面面的差异,人们能够达成的共识越来越少,分歧却越来越多。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比任何其他时候都更需要靠“实践来检验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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