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

避重就轻的中国《证券法》修改

对外经贸大学苏培科:日前中国《证券法》修改获人大通过,唯一亮点是上市公司市场化收购,但仍难执行;而诸如权力核准、监管者“游离法外”等核心问题仍未改善。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证券法》等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第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但这次修改的幅度很小,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不再事先审核报告的内容,这一改变虽然给资本市场市场化收购带来了无限遐想,但需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司法》跟进修改,使其真正落地执行。这次,《证券法》本身并没有大的改变,只能期待尽快启动新一轮修改。

《证券法》依然保留权力核准

对于新《证券法》,其实我最关心的是第二章对证券发行的表述,新法依旧延续以往的表述:“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也就是说证券法依然授权中国证监会搞核准制,市场化的注册制改革不会那么快。

证监会之所以迟迟不愿意放弃权力发审和IPO审批权,其主要依据也是《证券法》授权证监会核准。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曾回应称:“核准制、持续盈利能力作为发行条件,以及发审委制度都是《证券法》规定的,在《证券法》未修改之前不能违背,只能在法律原则下尽最大努力推动各环节透明度。”

实际上,在修改之前,照样可以改革证监会的权力发审机制,新股发行制度改向市场化并没有无法逾越的障碍。虽然现行的法律是按照证监会发审委制度来建立的,法律赋予了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和审核股票发行的权力,但如果按照核准制的原则来执行,发审委完全可以不用实质性的审核,证监会的职责是合规性审核和监督,完全可以将价值判断的审核权力交给交易所,让其分担实质性审核的第一道闸门,让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证监会发审委按照程序的合规性来行使最终的否决权。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只有将最终责任分摊到位之后,投资者的利益才能真正得以保护。如果证监会继续大包大揽地搞行政审批,理论上发审委就要承担最终的责任,但在目前证监会发审委只承担权力审批而不负最终责任,新股发行的问题和责任追究是缺失的,这也正是A股市场低成本圈钱的根源所在。

就目前发审委的机制而言,其随意性太大,尤其是集体决策让责任很难追究。显然,新股发行行政审批和权力发审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是相悖的,应该尽快督促证监会放弃权力发审,别再迷恋审批和荒废监管要职。现行的发审委过会流程更符合注册制的合规审核和最终否决程序。只是很多人对注册制有误解,想当然地以为实施注册制后没有审核、谁都可以上市,其实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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