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

薄熙来案8月22日庭审文字实录

8月22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正式开始。当日8时30分,济南中院审判长宣布开庭。以下为当日庭审现场文字实录。

【庭审现场一】

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够合理的公正的来审判,按照我国法律的程序来审判这个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意见本庭已听明白,法院会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好审判权,依法审判好你的案件。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现在你可以坐下。

审判长:鉴于本案指控的事实较为复杂,法庭将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以及本案案发和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这五个方面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有关你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对这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我是具体案件一个一个的讲。

审判长:现在第一部分审理你的起诉书指控中涉及你当时担任的职务的情况。也就是如果起诉涉及的相关职务都是属实的,你不用发表意见。

被告人:我所担任的职务都属实。我的身份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对于我身份的认定,我相信他们。

审判长:公诉人及辩护人有无讯问、询问的?

公诉人:被告人对主体身份无异议,我方不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没有发问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在举证前,请对证据的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作简要的说明。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仅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即可。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大量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将按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要求将证据分组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均由检察机关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诉人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真地审查,确认合法有效。鉴于庭前会议已经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了研究确认,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将不再对每份证据的取证程序进行详细地说明,请合议庭准许。

审判长:可以。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某一份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有异议,可以在质证时直接发表意见。公诉人可以举证。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公诉人首先就薄熙来的身份、职务任职情况,向法庭出示有关薄熙来主体身份方面的证据。审判长,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任职情况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认为都是客观真实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庭审现场二】

审判长: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就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向法庭陈述。

审判长:陈述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具体的辩解或者辩护意见,你和你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将会有充分的时间发表。被告人现在可以陈述。

被告人: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绝没有谈到他建大连大厦是自己倒卖,绝没有谈到申请汽车指标是为了倒卖,这些事情他当时全部向我隐瞒了,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可以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你认识大连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唐肖林吗?

被告人:认识,我在文化革命期间在一个小工厂里,他和我都是那个工厂的工人。

被告人:他为了工作的事曾经找过我。

审判长:他为了工作的事找你,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对唐肖林说如果你愿意可以到大连来工作。

审判长:大连国际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政府有何关系?

被告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是大连市政府的直属企业,是大连市政府驻在香港的窗口公司。

公诉人:根据起诉书指控,唐肖林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为大连驻深圳办事处要并入大连国际公司的事找你帮助,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不是他找我帮忙,实际上据我回忆,是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黄子茂跟我主动提出的这个事,这个驻深圳办事处经费不足,既然政府养不起这个公司,还不如撤销掉。

公诉人:唐肖林是否找你帮助过?

被告人:他不是找我帮助,他只是找我谈过,说了一些他对深圳办事处也好,大连国际也好,具体情况的一些想法,谈不上帮忙。

公诉人:大连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后,大连国际公司还把在深圳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关于土地开发一事,唐肖林是否找你提供过帮助?

被告人:帮助的性质有公有私,不是他让我提供,他当时找我明确讲这是为了大连的利益,因为深圳和大连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办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来,我认为这样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让大连已经得到的土地长期闲置,他给我提出的问题我也向有关方面进行了反映,也让有关方面进行了协调解决,同时我也给深圳市长于幼军写了信,信有案可查,于幼军重视和大连的友好关系,所以对该事公事公办,予以了批示,于幼军之后没有给我任何回应。

公诉人:开发项目名称是什么?

被告人:大连大厦,是大连的一个窗口公司。

公诉人:大连大厦建成后唐肖林为了感谢你是否给你过钱?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被告人当庭没有如实供述,对于唐肖林3次给被告人送钱的事实,公诉人将在之后以证据予以证实。

辩护人:唐肖林给你汇报找于幼军协调土地是为了驻深办还是为了他个人?

被告人:为了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了个人,如果是为了个人我是完全不会同意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证据,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与收受唐肖林钱款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原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大连国际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时任深圳市市长于幼军、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组成。

1、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证言,唐肖林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赴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

【庭审现场三】

唐肖林的证言: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l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的证言;出示了原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的证言;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证实了为合作建设大连大厦,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并以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报告,薄熙来在报告上签给了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事后给唐肖林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好处费;出示了大连国际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出示了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证言主要证实,薄熙来在大连驻深圳办事处报告上给其写过对大连大厦进行支持的话,其在大连大厦报告上予以批示的事实;出示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的证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证实了落实于幼军市长批示的过程。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我简要说几句,第一、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证言都是外围证言,绝大部分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我有罪,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证词是一面之辞,这个人在他的供述里面,他自认十多年前在大连大厦建设上、汽车指标申请上进行了欺骗,倒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贪腐分子和经济骗子,只是当时他完全掩盖了这一点,没有被我识破,我被蒙蔽了而已,我以为这都是公事,我也就公事公办了。对于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贪腐分子今天说的话,今天我认为是不可信的,他十几年前能骗,今天仍然可以骗。我还有一个证据,他实际已经犯了贪污受贿行贿的大罪,他实际上是想以此立功减刑,实际上他就像疯狗一样乱咬,以此立功。这件事的核心问题是唐肖林欺骗隐瞒了两件事情的主要情节,这本身就是唐肖林实施的阴谋,十几年前运作的阴谋今天拿到法庭作证,我认为这是亵渎法庭的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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