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则横议

北京雨灾的政府责任探讨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在一场灾难面前,衡量一个政府部门的对与错、功与过的,是它是否曾经全力以赴地、迅速有效地去挽救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

北京官方公布,7月21日暴雨导致了77人死亡,原因各有不同,信息也并不充分。我仅以广渠门桥下死亡的丁志健先生一案为例。因为关于这一案例,信息披露得相对充分,且已有很多争论,在有些网站上也有讨论和投票。一方意见是说,丁先生自己不慎开入水中,且缺乏自救能力,所以他的死亡主要应由他自己负责。另一方面的意见是说,当时在场的交通警和消防队员没有及时救人,应该对丁先生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对这种看法,有人反驳说,在当时的情况下,交通警和消防队员在没有水下作业装备的条件下贸然救人,也可能会丧失自己的生命,所以也不可苛责他们。

其实这两种意见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即政府对丁先生的死亡负有什么责任。我们一般说,政府的设立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即个人或企业通过市场所不能提供的服务。具体而言,在譬如7月21日的暴雨降临时,北京这个社会是否需要一种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

答案是肯定的。在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面前,至少有三个方面是市场失灵的。第一是信息方面。一个个人,或凭借自己的能力,或凭借市场提供的服务,不能很清楚和全面地判断和理解他所面临的灾害的严重程度,也不完全知道城市或乡村道路的具体情况;尽管个人最关心自己的安全,但也可能因为信息上的缺失而判断失误,有些个人就会做出错误决定。

第二,灾害并不是时时都有,越是重大的灾害出现的频率越低。如果市场中的一个企业提供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可能因其实际提供服务的机率太低而入不敷出,无法生存下去;也会因事涉生命的重要选择,不能“不给钱就不救命”,也无法实行市场规则。

第三,当大的灾害来临时,需要在很短时间内动员相当多的人力与资源去防御和救援,而一般的企业没有如此大的动员能力与灾害抗衡,市场交易过程也缺少迅速反应的特点。

因而,人类社会应对发生频率较低、规模较大的突发的自然灾害的制度,就是政府。这是因为,第一,政府可以设立气象部门,也负责建设和管理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比普通个人或组织掌握更多的关于自然灾害和道路状态的信息,也就更能向人们提供避免灾害的信息;第二,政府的“商业模式”是强制性地收取税赋,且能将此一收入做长期配置,以防出现频率较低、但损害巨大的灾难;第三,政府在短时间内的动员能力是一般企业和个人无法比拟的。反过来说,应对如7.21雨灾一样的灾难,北京市政府就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与责任。

那么,具体对于丁先生的死亡,北京市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呢?首先是要有能够抵御灾害的城市基础设施。如果在广渠门桥下的积水不会淹没车辆,也就不会有后来的悲剧。然而,据北京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说,北京城区的排水标准只是三年一遇,无法对抗61年一遇的暴雨。人们要问,为什么标准如此之低呢?这显然涉及以往历届北京市政府的责任,但在这里,我们暂不追究。如果再问,为什么不能很快提高排水标准呢?据说要进行这样的改造,需要巨额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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