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

金融业应该分业经营

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教授津加莱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具有简明易行、提升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和弹性、以及限制银行业政治影响力过大等优点。

我必须承认,自己过去并不怎么认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在美国国内强制分隔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分业经营理念。我不赞成限制契约自由,除非能有强有力的证据使我相信自由市场机制存在问题。我也不同意有关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举促成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观点。贝尔斯登(Bear Stearns)、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华盛顿互惠银行(Washington Mutual)、Countrywide等受此次危机冲击最大的银行,都是纯粹的投资银行或纯粹的商业银行。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对于迅速出台纾困措施以稳定金融体系至关重要: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对贝尔斯登的收购、以及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对美林(Merrill Lynch)的收购就是例子。

但近几年来,我修正了自己的观点,转而相信有必要强制银行实行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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