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承认,自己过去并不怎么认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在美国国内强制分隔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分业经营理念。我不赞成限制契约自由,除非能有强有力的证据使我相信自由市场机制存在问题。我也不同意有关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举促成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观点。贝尔斯登(Bear Stearns)、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华盛顿互惠银行(Washington Mutual)、Countrywide等受此次危机冲击最大的银行,都是纯粹的投资银行或纯粹的商业银行。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对于迅速出台纾困措施以稳定金融体系至关重要: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对贝尔斯登的收购、以及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对美林(Merrill Lynch)的收购就是例子。
但近几年来,我修正了自己的观点,转而相信有必要强制银行实行分业经营。
您已阅读22%(406字),剩余78%(1445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