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于上周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试点办法规定,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地方政府债券在中国不是新鲜事物。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中国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就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其中也包括地方企业债券。但到了 1993年,这一行为为国务院所制止,债券发行成了中央政府的禁脔,其原因在于中央怀疑地方的债务兑现能力。也是在同一年,中央政府开始着手推行以扩大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并向中央集中财政收入为标志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1994年的《预算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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