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

民众有过度恐惧的自由

FT中文网公共政策编辑刘波:对于刑诉法的修改,民众不仅应该有质疑与批评自由,而且应该有一定的过度恐惧的自由。有了过度恐惧的自由,我们才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8月3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引发各界热议。此次修法所涉条款甚多,目前最大的争议条款之一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通知家属时限的规定。

先来比较一下现行条款与建议修正条款:

现行条款是:“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改草案的规定是:“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论者称,修改草案对于现行条款是一个进步,理由为:原先涉嫌任何犯罪所导致的拘留都有可能发生“有碍侦查”情形,从而导致家属不能在24小时内得到通知,现在则把所涉罪名限制在了很小的范围之内。适用范围缩小了,因而是进步。

您已阅读21%(392字),剩余79%(1443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FT中文网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设置字号×
最小
较小
默认
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