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对“183天”个税门槛的误读

吴嘉源、王欢:现在有一种常见说法是,外派来华员工如果一年内在华停留或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就可以免缴中国个人所得税。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中国内地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让不少在内地工作的海外人才犯怵。一种常见说法是: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比如派遣来华工作或临时来华出差的外籍个人),如一年内在华停留或居住的时间不超过183天,就可以免缴中国个人所得税。这种说法是否全面、准确呢?

183天的免税期源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协定”)。根据中国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中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才仅在缔约国一方征税,这三项条件是:

1、收款人在一年中(根据具体规定,这里可以是“有关财年”或“任何12个月”等)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2、这项报酬由不是中国居民的雇主支付;3、这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鉴于上述规定,单纯依靠控制在华停留天数就可以规避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明显存在误区。

误区一:在华停留不超过183天,就可以免于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因为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只要其中一个不能满足,收款人仍需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个人在华停留天数未超过183天,但他的薪金是由一家中国境内公司负担的,那么这个人仍需在中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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