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不作恶能赚钱么?

FT中文网特约撰稿人信海光:作恶的企业,跟一些执法机关是互相供养关系,通过“养鱼”渔利,而那些“不作恶”的企业,由于无法贡献罚款,反而可能没有被“养鱼”的价值。

“不作恶也赚钱”在中国有多难?

“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这是Google十大信条的第六条,据说在谷歌创立的第二年就被确立为谷歌企业价值观的基石之一。十多年来,凭借不作恶信条创立的良好口碑,谷歌虽然最初“没有做过一次电视广告,没有粘贴过一张海报,没有做过任何网络广告链接”(原Google市场部副总裁辛迪•麦卡菲言),却从一家小网站,迅速成长为全球最值钱的互联网公司。

尽管谷歌如此成功,但其“不作恶”的信条最初在中国并不为本土企业所重视。这些年来,中国的互联网公司非常善于克隆美国已成功的同类企业,大到商业模式,小到名称、宣传等细节,模仿的非常之像--比如搜狐最初叫sohoo,其灵感就明显来自yahoo,但很少有企业公开宣扬要学习谷歌的“不作恶”信条。直到最近中国互联网公司之间爆发一系列纠纷(3Q大战、百度文库争端)之后,“不作恶”才在互相攻忤中变得广为人知,有媒体提出,“不作恶”也应该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基本信条。

“不作恶”成为中国企业的基本信条,这说起来简单,但真正操作起来却完全另一回事。因为细究“不作恶”的含义,就会发现它其实意味着三重责任,第一重责任是企业不能违反法律;第二重责任是企业不能违反基本的商业规则;第三重则是企业具有高度的道德自律,用中国话说,叫“有公心”,只有这三重责任都被肩负起,才称得上“不作恶”。但中国的现状却是,多数企业刚刚只能做到第一条,能保证遵守既有法律就已经不错了,商业规则被破坏则是常事,更不用提“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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