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

当农民工组合侵犯版权

FT中文网特约撰稿人穆谦:虽然中国有《著作权法》,但执行中缺乏有效监管。中国音乐创作者很少能通过KTV、手机彩铃、其他人的表演获得相应酬劳。

对于因翻唱《春天里》而走红的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汪峰近日做出了停止授权其继续演唱自己作品的决定。

这一举动一时间引起热议,支持汪峰保护自身权益者有之,骂汪峰小人者亦有之。MSN中国网的调查显示,有45%的人认为“汪峰这么做很正常”,而41%的人认为“汪峰看别人火了,眼红了”。

站在著作权保护的角度上,我支持汪峰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为《春天里》的作者,汪峰无疑在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

如果中国是一个尊重、保护著作权的社会,这样的事情或许根本不会发生。在西方,有很多的歌手、乐队翻唱别人的歌曲,甚至有专门翻唱某个乐队歌曲的tribute band,当然他们都要履行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向创作者支付酬劳。

我曾经见过某支到英国巡演的中国乐队在每场演出之前被要求登记曲目及词曲作者,因为主办方需将门票收入的一部分上交当地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并由其转交著作权人。即使你演唱的是你自己的作品,也必须履行这一程序,再通过著作权协会得到你作为著作权所有者的酬劳。

您已阅读25%(477字),剩余75%(1429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FT中文网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设置字号×
最小
较小
默认
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