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极刑难阻矿难

FT中文网特约撰稿人陈杰人:中国河南平顶山9•8矿难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决中,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但类似的极刑处罚并不能真正减少矿难的发生。

11月16日下午,就在舆论质疑因矿难被免职的前平顶山市长李恩东的平级调任之时,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对“平顶山9•8矿难”案中的涉案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新华四矿原矿长李新军、副矿长韩二军犯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其他3名被告人亦同时获刑。

法院认定李新军等人的犯罪事实是:在新华四矿停工停产整改期间,李、韩等人明知该矿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弄虚作假故意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并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擅自开采已阻煤层,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正是由于这些行为导致矿下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安全设备未能报警,最终引发瓦斯爆炸事故致76人死亡多人受伤。

对于这次判决,中国大陆有舆论称,这是国内司法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判处矿难犯罪嫌疑人死缓,“在全国开了先河”,甚至有舆论因此乐观地认为,死缓判罚会有效地震慑不负责任的矿主与采矿企业管理人员,从而减少矿难的发生。

当然,也有网上舆论质疑这次判决,认为那几个被判死刑的矿长毕竟对矿难的发生没有故意而是过失心态,对他们判处死缓,可能是处罚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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