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石油

企业监管不能“凭自觉”

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舍费尔:英国石油漏油事件表明,企业自我监管和公共监督已经失败。我们应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并对其实施更为严厉的监管。

在英国石油(BP)把墨西哥湾变成一个油污之地后,至少有一件事是确定的:企业自我监管和公共监督已宣告失败。我们必须重新思考,企业如何在一个脆弱的世界运营,以及政府如何监督它们。

过去15年间,一种有关跨国企业行为的新观点,在跨国组织、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以及数以千计的企业(至少在口头上)中生根。“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技术要求,还要遵循人权、公平劳动、环境保护和无腐败管理方面的全球准则。记载并推动这些准则的《联合国全球契约》(UN Global Compact)得到了全球各地许多企业的“积极”支持,这暂时包括英国石油,但不包括该公司在墨西哥湾的合作伙伴——哈里伯顿(Halliburton)和Transocean——或者其竞争对手雪佛龙(Chev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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