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商道

法与商道:迷失的律师

中国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律师在商业化社会中的职业伦理缺失,是一个饱受诟病的问题。在伦理标尺面前,“要正义,还是要利益”,成为困扰每一个有良知律师的难题。

作为FT中文网的读者和作者,特别又是一名律师,对FT最近登载的两篇有关律师的文章无法视而不见。自从莎士比亚首倡杀光律师,这个职业的尴尬地位就已然无法回避。律师是一个关乎正义的职业,但律师与正义的关系却并非那么平铺直叙。1994年克罗曼所著《迷失的律师》一书,其中对法律服务的商业化而导致的律师对正义追求的偏离进行了深刻的揭示。律师在商业化社会中的职业伦理缺失是一个饱受诟病的问题,台湾的陈长文先生也曾经发出过“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的拷问。在伦理标尺面前,“要正义,还是要利益”,成为困扰每一个有良知律师的哈姆雷特难题。

在中国,律师原本是单纯的人民公仆。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的法律,它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要求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应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在那时,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是一种执行职务行为,主要是配合公检法机关工作,律师需首先要重视的不是当事人利益,而是社会主义事业,以及带有政治阶级色彩的人民。那时律师的角色是清晰的,它更多的是执法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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