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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不上马克思的“当”

FT中文网专栏作家丁学良: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的政党承认各民族享有几项关键自决权,其中包括“分离权”。

(编者按:本文是丁学良博士《“民族区域自治”与“分裂主义”:中国边疆治理的难题试解》的第二部分。)

在这一篇评论里,我们要来看看奇怪的苏联“民族区域自治”体制——它对中国的影响太大——是怎么非常规性地产生和非和平地演变的。谈及苏联的这个体制,就得要从马克思、恩格斯原先的设想谈起。

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族关系的想法只是他们关于整个人类社会关系变革图景的一个小小的部分,他们不认为民族问题是个真问题,相反,他们基本认定民族问题是个“次问题”:在民族压迫之上,决定性的是阶级压迫。只要消除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专制机器,民族矛盾和冲突就会很快消失。虽然马克思本人从血缘来讲是百分之百的犹太人,但他一点也不从本民族的角度看问题。当德国的犹太人团体在19世纪中叶呼吁德国改变歧视犹太人的法规和习俗,要善待该族的时候,马克思质问他们:“你们犹太人有什么理由要求解放呢?为了你们的宗教吗?你们的宗教是德国国教的死敌。因为你们是公民吗?德国根本没有公民。因为你们是人吗?你们不是人,正像你们呼吁的对象不是人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20页)所以,德国的犹太人必须和其他民族的德国人一起,争取全面(包括人权)的解放。

进而言之,虽然马克思、恩格斯都是德国人,他们一点也不站在德国的立场上排外、仇外。他们多次论述,“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它用来压迫其他民族的力量,最后总是要反过来反对它自己的。”“因此,不把波兰从德国人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德国就不可能获得解放。”这是他们看待民族关系最基本的立场(《马恩全集》第18卷第577页、第4卷第410页)。要是当年德国也有“忿青”,他俩早就被石头砸成肉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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