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

美国盯上全球私募基金?

FT中文网特约撰稿人王勇:所谓“影子金融”,被视为金融危机蔓延的祸首之一。而其组成部分的私募基金,也因此成为欧美监管改革的对象。

继美国金融服务监管改革白皮书(下称“白皮书”)之后,奥巴马政府近期向众议院递交了一份名为《2009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案》 的草案(下称 《私募基金顾问草案》 ),如果这一法案通过,将成为在非注册环境下运行已数十年的美国私募基金业进入注册监管时代的拐点,并可能首次将许多外国(包括中国等新兴市场)私募基金管理人置于其监管之下,影响极为深远。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无需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联邦《投资顾问法》)成为注册基金顾问,可免于联邦《投资顾问法》的监管:(1)所管理资产低于3000万美元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仅需接受其主要业务地和办公所在地的州投资顾问法的监管,而无须接受联邦《投资顾问法》 的监管;或(2)管理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只要其“客户”不超过14个,亦可获得联邦注册豁免(下称“14客户豁免”)。对于海外的投资顾问,如果其“主要业务地”(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不在美国,美国客户不超过14个,亦可获得联邦注册豁免。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客户”在绝大数情况下是指每个基金,而不是基金的每个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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