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

中国应合理定义“国家秘密”

《人权观察》研究员凯恩:外国投资者、政府以及商会,应该敦促中国收窄对“国家秘密”的定义,并要求中国在对待国家秘密案件的嫌疑人方面,达到国际诉讼程序的普遍标准。

如果外国投资者曾经以为,他们不必在意中国政府不尽一致的基本人权纪录,那么力拓事件大概会让他们如梦初醒。自2009年7月5日以来,这家英澳矿业巨头四名常驻上海的员工一直被监禁,他们一定想知道,面对中国难以捉摸的国家秘密法律,该如何为自己辩护。

包括一名澳大利亚公民胡士泰(Stern Hu)在内的这些力拓员工,被指在参与向中国国有企业供应铁矿石的谈判期间,获得机密文件。

虽然中国政府过去十年来大力开展法制改革,特别是在其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的申请期间,但在构建一个稳定且可预期的法制体系方面,进展比较有限。共产党依然不能接受这种想法,即其对于国家最佳利益的评判,必须服从于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泄露国家秘密罪,就是这种态度近乎完美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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