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不畏权势的法学家——从哥大校级教授联想到中国大学官本位等级制(上)

龚刃韧:被誉为美国“行政法之父”的沃尔特•盖尔霍恩教授,是美国“人人自危”时期唯一敢于批判权势的法学教授,他的独立风骨令人钦佩。

一、美国极端年代绝无仅有的法学家

(一)从“行政法之父”盖尔霍恩的传奇经历说起

1995年,我作为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CLEEC)交流项目访问学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以下简称“哥大”)法学院从事了近一年的研究,有幸认识了被誉为美国“行政法之父”的沃尔特•盖尔霍恩(Walter Gellhorn, 1906-1995)教授。

盖尔霍恩并不懂中文,但对中国改革后的法律事业很关心。1987年他写过一篇题为《中国对法律现代性的探寻》一文。虽然他对中国法院的独立性存有疑问,并认为中国宪法目前似乎只是一份愿望宣言而非有约束力的文件,但对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立法和法学教育等方面的进步都给以积极的评价。(注1)盖尔霍恩对到哥大法学院访问学习的中国行政法学者非常热情。他是1984—1985年北大教授罗豪才(后历任北大副校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及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在哥大法学院进修时的联系导师。值得一提的是,早年留学法国、已75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名扬在1989年能到美国从事研究近两年,也是通过盖尔霍恩的帮助促成的。王名扬在近80岁时出版的《美国行政法》扉页上特意用英文写道:“To Professor Walter Gellhorn ”(献给沃尔特•盖尔霍恩教授)。王名扬从1987年到1995年先后写出《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这三部中国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不仅填补了中国的外国行政法研究空白,也为改革开放后中国行政法的建立和发展起到启蒙和奠基的作用,以至于那个时期被称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王名扬时代”。

1995年初春,我刚到哥大法学院不久,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艾德华(Randle Edwards)教授就带我到盖尔霍恩教授的办公室,介绍我是在日本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北大教授。盖尔霍恩二战后曾到日本东京大学讲学并参与帮助日本起草宪法。因此,尽管我不是行政法学者,而从事国际法和人权的研究,大概是出于对中国和日本的特殊情结,盖尔霍恩对我显得格外热情。他叫艾德华教授先走,让我留下来在他的办公室聊了一会。他还记下了与我的电话联系方式,以后每隔几个星期,就会打电话约我一起共进午餐。当时,盖尔霍恩教授已89岁高龄,但身体硬朗,声音也很洪亮。我们去的教师餐厅在二层(实际上有三层之高),每次上下楼梯时他都拒绝我的搀扶。但那年暑假之后他就不怎么到哥大办公室了,几个月后听到盖尔霍恩教授病逝的消息。

其实,我以前对盖尔霍恩教授了解的并不多,否则我会多问问他那非同寻常的传奇经历。虽然我过去在日本读过他1956年出版的著作《个人自由与制约政府》(Individual Freedom and Government Restraints),印象很深,但只知道他是在日本公法学界比较有名的美国法学家。直到他去世后,通过读到哥大法学院的讣告、《纽约时报》的报道以及美国法学界的许多纪念文章,我才了解到盖尔霍恩在美国法学界是受到特别崇敬的极富传奇色彩的人物。

1933年,年仅27岁的盖尔霍恩就开始了在哥大法学院的教学生涯,但他从来都不是那种坐而论道的教授。在其漫长和杰出的职业生涯中,他始终将教学研究与公共服务相结合并有非凡的奉献精神。1935年,他加入了纽约州公共工程咨询委员会,从1936年到1938年,他担任美国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区域律师。从1939年到1941年,他担任美国司法部长行政程序委员会的主任。该委员会为至今仍有效的《行政程序法》奠定了基础。1941年盖尔霍恩出版了《行政法:案例与评论》,该书已出版了八版,为美国行政法经典之作。二战期间,他先后担任过物价管制办公室(OPA)的助理总法律顾问,战时劳工委员会(第二地区)副主席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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