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

“自由”的歧义——从霍布斯到马克思(上)

张千帆:本文梳理从霍布斯到马克思到伯林的自由观,显示自由是一个很“敏感”的概念,有点像微弱而易受干扰的电子,必须小心翼翼地对待它。

1793年11月8日,罗兰夫人在巴黎断头台前留下千古绝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作为吉伦特派的灵魂人物,她被雅各宾派指控为保皇党的同情者而处以死刑。和雅各宾派一样,吉伦特派也是卢梭的信徒、革命的支持者,只不过不像雅各宾派那么激进,不愿意审判和处决国王,结果被更激进的革命派血腥清洗。当然,八个多月过后,雅各宾派领袖、“恐怖统治”的始作俑者罗伯斯庇尔自己也走向了断头台。法国大革命的主旋律是,革命之子终为革命所噬,革命追求的“自由”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恐怖与暴政。

革命明明追求的是“自由”,自由的题中之义必然是反抗暴政,怎么会几乎无一例外变成暴政呢?啊——原来是“自由”的概念发生了“异化”!法国革命一开始确实是为了反抗(可能是许多人想象中的)王权暴政,但是在废黜路易十六甚至把他送上断头台之后,压迫“第三等级”的第一、第二等级跟着被打倒,照理说“自由”已经基本实现了。但是对于卢梭的众多拥趸来说,“人民”当家作主才是自由的开始。困扰他或他们的主要问题是“人民”是谁?谁能代表真正的“公意”?如果我的“公意”和你的“公意”不一样怎么办?既然“正确”答案只能有一个,不是你错就是我错,那么唇枪舌剑、火药味十足的国民公会辩论流变成真刀真枪的夺权实战,就是情理中事了。

这当然不是卢梭一个人的错误。本文梳理从霍布斯到马克思到伯林的自由观,显示自由是一个很“敏感”的概念,必须小心翼翼地对待它。它有点像微弱而易受干扰的电子。海森堡在形容“测不准原理”的时候比喻,当你在观察电子的时候,它就已经被进入你眼睛的那个光子干扰了,观察本身即足以改变样本。当你在解释或理解自由,对它大动干戈寻根究底的时候,自由可能已经变质了。到头来,你会像罗曼罗兰夫人那样发现,你自以为追求的“自由”其实早已蜕变为恐怖与暴政。

一、两种自由

“自由”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已有1500年历史,至少从奥古斯丁提出“自由意志”以来即不断有人叩问。奥古斯丁认为人和一般动物不同,不只是有消极意义的不受限制的物理自由,还有积极意义的精神或意志自由。他这么做是为了让人类而非上帝为人间发生的一切罪恶担责,但既然摆脱不了全能上帝所暗含的宇宙决定论,他显然不能真正解决人类自由问题。到了卢梭,神学上的精神自由转变为个人为自己道德立法并实现民主自治的世俗“自由”,但因为他错误塑造了整体主义“公意”概念,他的法国拥趸们把一场自由主义革命引向恐怖暴政。为了摆脱决定论的束缚,受卢梭影响的康德再造“上帝之城”(目的王国)以保全形上自由,却牺牲了形下自由。从奥古斯丁到卢梭与康德,大陆哲学都坚持人类的意志自由,其潜台词是消极物理自由是不够的;如果意志受自己的私利或情欲决定,那么人仍然是不“自由”的。由此也产生了美德政治与利益政治的分野,“真正”的自由只能是为自我立法的美德政治。

马克思抛弃了康德的本体—现象二元分裂,却陷入了经济决定论。如同康德认为现象世界不可能存在自由,他认定只要存在国家与阶级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要实现自由,只有通过革命和专政消灭阶级与国家。马克思的贡献在于尝试发现人类实现自由的社会条件,并把自由从形式转化为实际、从消极转化为积极,但受制于决定论等认知误区,其实现自由的手段和目的背道而驰。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建立的苏维埃政体再次见证,自由的歧义如何让一个号称追求“自由”的国家走上极权的歧路。

二战结束、“冷战”开始后,俄裔历史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对自由概念引发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著名的《自由四论》以消极—积极两种自由观,诠释了法国革命的蜕变。他认为,法国革命之所以剑走偏锋、误入歧途,关键在于卢梭式“自我立法”的积极自由概念。伯林的诠释揭示了自由和民主之间的潜在矛盾,但很容易被引申为否定民主自治。民主当然有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这在托克维尔年代即有充分认识,但民主蜕变为暴政的可能性显然不足以否定民主本身。伯林强调个人某些基本自由不受政府管制的重要性,这无疑正确,但仅此显然也不足以民主自治的必要性。更为根本的是,他对“积极自由”的定义本身也存在“找错对象”的问题。

综上,“积极自由”存在至少三种定义:奥古斯丁和康德的意志自由、卢梭与康德的自主立法以及马克思的实践自由。三种积极自由当中,以马克思的实践自由最接近现代法理定义;意志自由基本上和消极自由同义,而对意志自由的社会条件之探寻可被归为实践意义上的积极自由——事实上,二者对“真正”的自由之关怀都起因于决定论,因而也共享同样的问题。最后,作为民主自治的自主立法是维持消极自由的必要条件;虽然可能和消极自由存在张力,却未可作为积极自由。伯林对法国革命的批判矛头应对准整体主义的公意论及其对民主实践之误导,而不是将民主自治本身作为“积极自由”否定之。

伯林“关于自由的两个概念”一文原来假设,消极自由是指对于实现人的愿望来说没有障碍。“自由”本来就应该这么简单,但等到出书的时候,伯林意识到事情比他想象的复杂,因而他加了一个很长的序言来澄清问题并回应批评。自近代自由主义开山始祖霍布斯以来所有自由主义学说陷入的困境显示,“自由”是一个狡猾的概念;你对自由想得越多,剩下的自由就越少,甚至在你辛苦探索“真正的自由”过程中,已不知不觉走到自由的反面。

这里首先有一个主观—客观、内在—外在的关系问题。如果自由是指人的内心主观愿望不受客观外在束缚,那么要实现自由,既可以通过消除外在障碍,也可以通过调整自己的主观愿望——愿望消失不就“自由”了吗?在许多情形下,“改变内心”确实要比“改变世界”容易得多。如果要实现的是内心的“自由”,那么外部束缚是否存在就没有太大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即便被铁链牢牢锁住的奴隶也可以有“自由”,甚至比身体无拘无束但心灵不断被各种琐事困扰的自由人更“自由”。这种斯多葛式的“自由”可以很高贵,却不是伯林所指的现代政治自由,因为这种“自由”已经丧失了政治批判功能,可以容忍哪怕最极端的暴政——学会适应、“躺平”、忍着就行了。事实上,如果自由是指无欲无求、“随心所欲不逾矩”,那么死人才是最“自由”的。只要人还活着,就难免不纠结于财米油盐那些烦心事;只有人死之后,才能一了百了、真正“自由”。只是当人已经没有意志,“自由”意志当然是无意义的。

因此,伯林特别强调,消极自由是指免于强迫(coercion)的自由,而这里的“强迫”是指主观故意的外部干预,而不只是自己缺乏能力。相比之下,积极自由的关注点则是对某种生活方式的自主决定;换言之,不只是逃避或抗拒某种外部威胁,而是要做自己的主人。既然最大的外部威胁是国家掌控的公权力,积极自由提倡的不只是某些个人自由不受国家侵犯,而是通过某种民主机制控制国家权力。从卢梭到康德,“自由”从来不是不负责任、自私自利、消极避世或为所欲为,而是在某种意义上的“自我立法”——为自己立法并遵守自己所立之法,这才是值得文明人捍卫的自由。我的国家我做主——正是在这里,人脱离了消极、短视、愚昧的动物性,成为积极主动的现代公民。

但在伯林看来,这种所谓的“积极自由”却不过是“残忍暴政的虚假伪装”。伯林区分了个人自由和民主统治,并把后者作为“积极自由”。做自己的主人和不受阻碍做某件事貌似同一命题的正犯两面,实际上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正是对卢梭式积极自由的狂热追求,法国革命从自由走向了暴政。消极自由是没有危险的——它的意义正在于对抗危险的国家权力;积极自由则要求控制国家,而一旦控制了国家的那个权力自己获得了“自由”,对于被国家控制的群体来说则几无例外意味着暴政。在这个意义上,“积极自由”非但不是自由,恰恰是对自由最大的威胁。伯林坚持认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指向恰好相反;消极自由是要限制权力,积极自由则是要将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不仅如此,终极意义的独裁是指鹿为马、颠倒是非,让人们将独裁误信为自由:“专制的胜利就是强迫奴隶宣布自己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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