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

深陷“文化战争”,美国最高法院何去何从?

董一夫:抛弃司法克制主义,积极插手政治和社会问题的美国高院,也许会进一步加剧美国政治的两极分化,并削弱自身在美国公众内心的认可度。

“这不是一个正常的法院。”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哈佛招生歧视案后,拜登在记者会结束时出门前转身说道。这句话,多多少少说出了美国左派的心声。

美国左派当然明白,保守派占三分之二席位的最高法院不可能屡屡做出他们想要的判决。不过,拜登对一个“正常”法院的期待,恐怕也不高。毕竟,在沃伦大法官于1969年卸任首席之后,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一直倾向于保守派。然而,特朗普任命的三名大法官,确立了保守派6比3的绝对多数。在此之前,美国高院面对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时,大多会谨小慎微地以司法克制主义为由,回避问题或尽量减小判决对政治程序和社会生活的影响。这种克制避免最高法院政治化的“保守”态度在近几年发生了激烈的变化——继去年在堕胎、枪支、环保和宗教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一边倒”的保守派判决之后,美国高院在今年6月末再次为保守派带来了福音,这也标志着美国高院已经不再是“文化战争”的旁观者,而是采取更积极的态度主动介入文化政治,由“保守”的克制转向了激进的保守。

美国的“文化战争”简单来说是指右派(以基督教为基础思想的)传统主义和保守主义与左派的进步主义和自由主义在价值观上的冲突。这种冲突源于美国多元的政治文化,也是政治两极分化的体现。近些年,文化战争的主战场集中在校园和各地的议会,而左右两派也经常会利用诉讼让“战火”蔓延至法庭。去年涉及堕胎权和控枪的案例,均属于保守派利用最高法院而“取胜”的体现。然而,美国的文化战争中,最为重要的议题莫过于种族。所以,文化战争渗透最深的案件,大概要属今年的哈佛招生歧视案。

哈佛招生歧视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大学在录取过程中能否以申请者的种族作为录取考虑因素之一。美国高院的保守派绝对多数判定,以种族作为录取的影响因素,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这种所谓“考虑种族”(race-conscious)的录取方式,一般也被视为“平权政策”(affirmative action)的一部分。然而,中文翻译的“平权政策”虽然得到普遍使用,但并不完全准确。这个英文词组的来源,可追溯到1961年肯尼迪总统颁布的一项总统令,要求政府承包商采取“affirmative action”来消除就业歧视。在原始语境下,“affirmative action”并不是专有名词。“Action”即“行动”,“affirmative”最普遍的意思虽然是“肯定性的”,但是在这里却解释不通,因为肯定是一种态度,而非动作。这个词组的产生大概缘于肯尼迪善用多音节“高级”词汇的语言习惯。所以,在这里,“affirmative”指向它更古老也更不常用的意思——“支持”、“肯定”、“加强”,即它的词根的指涉意义。在这个词组和适用语境里,“affirmative”更准确的意思是“扶持”、“鼓励”。因此,中文翻译为“扶持行动”也许更能在语义上准确体现“affirmative action”真正“行动”的一面:即在大学录取和职场录用等过程中,主动“扶持”历史上受到不公对待的弱势群体(如女性或少数族裔),使其享有和非弱势群体相同的机会。在之后的美国民权运动发展史上,尤其是上世纪60年代展开的民权运动和通过的平权法案的推动下,“affirmative action”成为一个专有名词并被普遍译为“平权政策”。

基于种族的“扶持”政策一直以来饱受争议。支持一方往往更加关注结果公平,认为由于弱势群体长期以来受到的不公对待,不可能要求他们在同一起跑线上与非弱势群体竞争,因此需要额外考虑种族因素录取和录用弱势群体,以此反映及应对历史所造成的无法公平竞争的结果。反对者则强调程序公平,认为“扶持”的本质是对规则的破坏,也是对非弱势群体的一种“反向歧视”。此外,反对者们会认为,“扶持”弱势群体不但不是长久之计,反而会加深弱势群体对“扶持”的依赖和人们对弱势群体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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