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欧盟普通法院基本维持了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的一桩反垄断处罚决定,仅将罚金调减至41.25亿欧元。这起诉讼可以追溯至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向谷歌开出了43.4亿欧元的反垄断罚单,并责令谷歌在90天内改正如下反竞争行为:
第一,谷歌与移动设备制造商(下称“OEMs”)签署的《反碎片化协议》(AFAs)规定,只有OEMs承诺不出售运行有未经谷歌批准的安卓“分叉”系统的设备,才能获得预装谷歌Play与谷歌搜索等的许可;
第二,谷歌再与OEMs签署的《移动应用分发协议》(MADAs)规定,只有OEMs预先在设备上同时安装了谷歌搜索与谷歌浏览器,才能获得使用谷歌Play等的许可;
第三,谷歌又与OEMs、移动网络运营商(下称“MNOs”)签署的《收入分享协议》(RSAs)规定,只有OEMs与MNOs承诺不在相关设备中预装谷歌竞争对手的通用搜索服务,才能分享谷歌的广告收入。
谷歌后将该处罚决定上诉至欧盟普通法院,经过长达四年多的审理,欧盟法院确认了前两项行为的违法性,第三项由于欧盟委员会的“作为有效竞争者测试”(ACE Test)存在缺陷,未获欧盟普通法院支持。
谷歌的垄断力之强,也在本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欧盟委员会认定,这家互联网平台彼时至少在全球智能移动设备操作系统授权市场(不含中国)、全球安卓应用商店市场(不含中国)、欧洲经济区普通搜索服务市场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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